与燃气行业相关的安全生产费的政策及会计处理 一、政策: 1. 安全生产费是指企业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 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2. 安全生产费计提依据主要包括: (1)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① 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② 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③ 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2)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①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②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 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③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④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3)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① 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 ② 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③ 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4) 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二、会计处理: 1. 会计政策: (1)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项下“专项储备”项目下单独反映; (2) 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专项储备; (3) 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于管网及其附属设备的改造形成资产的,且属于安全生产费使用范围内的改造,如生产隐患改造等,可以按照安全生产费的使用规则进行核算。使用安全生产费购建资产时,应当通过在建工程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4) 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支付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性支出时,应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5)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2. 具体核算: (1) 计提安全生产费 借: 核算主体:经营主体 核算时点:计提时 核算依据:计提计算表等 核算分录: 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 (2) 用安全生产费构建固定资产 核算主体:经营主体 核算时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核算依据:固定资产验收单、费用支出相关凭证等 核算分录: ① 归集构建发生的支出: 借: 在建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 贷: 银行存款等 ② 确认固定资产,同时全额计提折旧并冲减专项储备: 借: 借: 固定资产 贷: 在建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 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 贷: 累计折旧 (3) 用安全生产费支付费用性支出: 借: 核算主体:经营主体 核算时点:费用发生时 核算依据:发票等相关费用凭证 核算分录: 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 贷: 银行存款等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11e04313968011ca30091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