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Safety regulations for metal and nonmetal mines 自 2006-9-1 起执行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露天部分 5.1 基本规定 5.2 露天开采 5.3 运输 5.4 水力开采和挖掘船开采 5.5 饰面石材开采 5.6 盐类矿山开采 5.7 排土场 5.8 电气安全 5.9 防排水和防灭火 6 地下部分 6.1 矿山井巷 6.2 地下开采 6.3 运输和提升 6.4 通风防尘 6.5 电气设施 6.6 防排水 6.7 防火和灭火 7 职业危害防治 7.1 管理和监测 7.2 健康监护 本标准除4.11、5.1.8、5.2.2.3、5.2.7.2、5.3.1.4、5.3.1.6、5.3.2.3、5.3.2.10、5.3.3.1、5.3.6. 9、5.4.2.6、5.5.1、5.5.2、5.5.6、5.6.1.5、5.6.1.7、5.6.1.14、5.7.2、5.8.4.3、5.8.5.3、5.8.5.4、5.8.6.2、5.8.6.3、5.8.6.4、5.8.6.6、5.8.6.7、5.8.6.8、5.8.6.9、5.8.6.10、5.8.6.11、5.8.6.12、5.8.6.13、 5.8.6.14、6.1.1.7、6.1.4.1、6.2.2.3、6.2.2.4、6.3.5.3、6.5.1.6、6.5.2.9、6.5.3.4、6.5.5.5、6.5.5.9、6.6.3.13、6.7.2.1外,其余规范性技术要素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6423-1996《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16423-1996和GB16424-1996相比,主要作了如下改变: ——增加了小型露天采石场、盐类矿山、基本洪水频率、设计防洪频率、防跑车装置、陡帮开采、陡坡铁路、矿井有效风量、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等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作业人员在井下滞留时间的规定(见4.5); ——增加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见4.7); ——增加了陡坡铁路运输(见5.3.1.15); ——增加了分期开采和陡帮开采的有关内容(见5.2.7.1、5.2.7.2); ——增加了挖掘船开采的有关内容(见5.4.2.1、5.4.2.2、5.4.2.3、5.4.2.4、5.4.2.12、5.4.2.13、 5.4.2.14); ——增加了饰面石材开采(见5.5); ——增加了盐类矿山开采(见5.6); ——增加了排土场的有关规定(见5.7); ——增加了井下溶浸采矿的规定(见6.2.2.12,6.2.2.13); ——增加了对作业场所噪声的规定(见7.1.9); ——增加了健康监护(见7.2)。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冶集团鞍山冶金设计研究总院、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晓飞、项宏海、彭怀生、张兴凯、刘育明、章林、王红汉、汪斌、安建英、谢良、田有连、徐京苑、岑元刚、孟建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43c5c355b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9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