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为人的社会归属感冲突与犯罪心理刻画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浅析行为人的社会归属感冲突与犯罪心理刻画 摘要】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在其心理冲动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该心理冲动是行为人在社会化过程中与社会发生冲突产生负面情绪不能得到缓解而产生的心理防卫冲动。与社会发生冲突的原因在于行为人的行为要么超出社会要求而感受到被社会限制,要么没有达到社会要求而感受到被社会抛弃,但都是社会归属感缺乏的表现。这种归属感的缺乏导致行为人产生异常心理防御,即用反向或者投射方式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以满足内心的畸形平衡。因此,探究犯罪行为的心理机制,既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刻画,也有利于犯罪预防。 【关键词】犯罪心理;社会归属感;刻画;预防 【中图分类号】R3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31(2016)27-0279-02 刑事犯罪是行为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因其个体与社会相互作用发生冲突而产生负面情绪体验,该负面情绪体验在心理防卫机制的作用下未能得到弱化,从而通过反向作用或者扩张形式爆发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犯罪的基本特点之一是社会危害性,其本质原因是行为人与社会发生冲突的心理行为反应。为此,研究犯罪行为人与社会产生冲突的情形,探索冲突产生后的心理行为变化原因和机制,不仅有助于对犯罪预防提供参考,更有助于刑事犯罪案件行为人内心的刻画。 1.行为人与社会冲突的两种情形 社会属性是人的基本属性之一,因此,人必然与社会发生关系,而人与社会之间要么相互适应,要么相互冲突。而相互冲突既可能是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达到社会要求的下限而不被社会认同,也可能是行为人的行为超出社会要求的上限而被限制。因此,行为人与社会冲突就自然存在两种情形。 1.1 精神分析理论认为,人自出生开始,即在各种社会互动中不断成长,并不断形成特定的人格特征[1]。同时,客体关系理论也认为:客体关系不良会让孩子产生边缘性人格障碍。而犯罪中边缘性人格障碍者占有很大比例[2]。海因茨·科胡特创立的自体心理学理论也认为:早年环境会对自我认知产生影响。在上述人格障碍和自我认知偏差的情况下,行为人在与社会他人互动时就会以扭曲的心理和行为面对他人,必然也会引起他人的不快并伴随行为的刺激。而行为人这种扭曲的心理和行为是低于社会要求的下限,是不被社会认同的。于是,行为人在社会活动中就会因为其行为达不到社会要求的下限,不被社会认同而产生挫折体验。这是行为人与社会的第一种冲突形式。 1.2 精神分析理论也认为,潜意识中的内容往往是被压抑的欲望、本能冲动及其替代物,是心理的基础和人类活动的内在动力。同时也认为:本我是人格中最重要、最基本的部分,是由先天的、人性中最接近兽性的一些本能和欲望所组成。而这种欲望和本能却必然会被社会道德和法律所约束,这种被社会道德与法律约束的欲望和本能是超出社会要求上限的,因此这种行为人的行为会因超出社会要求的上限而让行为人产生被社会限制束缚的体验。这就是行为人与社会冲突的第二种形式。 2.行为人与社会冲突和社会归属感的关系 创立人本主义心理学的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人的需要呈阶梯状发展,由低到高分别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隶属与爱的需求、自尊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因此,行为人因潜意识的原始欲望和本我人格的兽性本能被社会束缚体验可以对应为人的生理需求、安全需求与社会认同之间的冲突体验。而行为人因与社会发生冲突产生的挫折体验,可以对应为人的隶属与爱、自尊、自我实现需求与社会认同之间的冲突体验。这两种体验分别为低于社会要求下限与高于社会要求上限的体验。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是否符合社会要求的体验属于社会归属感,因此,低于社会要求下限的挫折体验可以理解为社会归属感的缺乏,而高于社会要求的束缚体验则可以理解为社会归属感的受限。 3.社会归属感与刑事犯罪的关系 马克思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因此,无论是社会归属感的缺乏,还是社会归属感的受限,都会让行为人产生与社会不相适应的体验,这可以理解为挑战行为人的社会本质的体验,于是,行为人就会产生自卑、焦虑、烦躁等负面情绪。这些负面情绪会激发心理(自我)防御机制,比如压抑、投射、反向作用、抵消、固着、退行、认同、合理化、升华等。因此,对于社会归属感缺乏者来说,如果该体验进一步弱化就会产生社会存在感消失,出现自杀行为。如果该体验产生合理化等作用,就会逐步适应而回归正常的社会归属感而不至于犯罪。如果出现投射和反向作用,行为人就会使用犯罪方式追求社会归属感。比如通过正常劳动所获价值对有人格障碍的行为人来说,自认为其劳动价值不被社会认同,认为没有社会归属感,内心产生愤怒等负面情绪,该情绪产生后,在外界环境作用和心理防御机制作用下,可能回归正常而适应社会,也可能产生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从而达到自己认同的社会归属感。案例一:2011年10月13日,张某与室友翻墙到校外买零食,故意走在最后的张某突然对其前面一名同学用刀攻击致死。归案后,张某供述其因学习不好自己不被老师和同学重视,父母在外务工同样感觉自己被抛弃,学校女生因自己长相身材不好而取绰号为黑冬瓜也感觉自己被嘲讽,于是决定杀死室友5人以证实自己有能力而被人们重视和接受,但当晚室友外出,在途中杀人时其他室友逃走而仅致一人死亡。对于有社会束缚体验的社会归属感受限的行为人来说,因为潜意识的原始欲望、本我人格的兽性本能等生存和安全需求受到社会归属感的限制,同样产生烦躁、愤怒等负面情绪。而这种匮乏性需求没有被满足,会产生比成长性需求更强烈的负面情绪,因此,一旦突破其心理防御机制,就会产生冲动激情犯罪:如偶发的强奸、激情杀人。案例二:2016年3月2日,李某被人在家中打击头部致死,尸体被抛至楼下,现场发现一张死者继子林某的血生化检验单,因其为家庭成员作案,结合该检验单,分析认为嫌疑人可能是因为安全需求被束缚,社会归属感受限而产生的冲动性犯罪。破案证实,嫌疑人因自觉身体不适,怀疑为继母投毒所致,意欲问个明白,但受害人不承认而爆发愤怒杀人。 4.社会归属感冲突与刑事犯罪关系的应用 4.1 犯罪嫌疑人的刻画。行为主义心理学家华生认为:一切行为都不过是个体对外界刺激的反应。因此,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刻画时,需要通过现场情况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对什么外界刺激的反应:是社会归属感的缺乏还是对社会归属感的受限。进而分析嫌疑人的需求障碍及其原因,从而确定侦查范围。如强奸案发生后,要根据现场情况、接触方式等分析出嫌疑人是因社会归属感缺乏而产生的报复性犯罪、还是因社会归属感受限而产生的冲动激情犯罪。前者往往有事业、人际关系、性经历挫折的经历,而且可能成为系列性犯罪。而后者可能因环境、受害人等因素参与下,因生理需求、安全需求被束缚而产生社会归属感受限所致的个案。案例三:2016年9月14日,高坪区胜观镇七年级学生田某(女,12岁)放学后失踪。当晚在胜观镇胜观桥村3组一山崖下发现尸体,身中数十刀而下身赤裸,但未发现强奸行为,分析可能为因受害人反抗致死后嫌疑人放弃强奸行为或者伪装成强奸杀人。破案后证实嫌疑人因在外务工时受伤致性功能障碍,在这种挫折下产生报复心理而随机杀人,后伪装成强奸杀人。在被抓捕时,嫌疑人已经购买了工具准备再次作案。结合死者数十刀的损伤并从社会归属感方面来分析,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宣泄”的心理,符合挫折后的爆发,因未见强奸的表现,不排除其性功能障碍产生挫折,通过杀人投射其与社会的冲突,还原其杀人而未实施强奸的情形。 4.2 犯罪预防。由于刑事犯罪与社会归属感冲突有直接相关性,在犯罪预防上,一方面注重人格的培养,另一方面要关注社会归属感冲突人群的心理干预。如多种挫折体验者须根据其个性中的优点发掘潜能,通过成功满足重拾社会归属感。而对束缚体验者须强化道德法律教育的同时,强化意志力和转移安全和生理需求,以弱化束缚体验带来的负面心理情绪。同时,对挫折体验引起的社会归属感缺失者,应引起案件侦破者的高度重视,既要在案件侦破中将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实现从人到案,又要将其列为重点防控对象,防止其产生系列犯罪。对于劳释人员,在释放前应当对其进行社会归属感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有针对性的加以关注,释放后,政府应该从引导其社会归属感的角度,做好安置工作,以预防其再犯罪。 【参考文献】 [1]林少菊,魏月霞.犯罪心理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北京.2015.2,32. [2]林少菊 魏月霞.犯罪心理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北京.2015.2,35. [3]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60.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7f2501bb2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