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高压线内容 一是持有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民营银行、保险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15%以上股权的;二是持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机构10%以上股权的;三是实际持有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最多的(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四是提名董事、监事合计两名以上的;五是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认为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六是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持股比例合计符合上述要求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均视为大股东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禁止大股东不当干预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利用持牌机构名义进行不当宣传、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股东大会、用股权为非关联方的债务提供担保等。 具体来看,在严禁不当干预方面,《办法》为大股东划下了十大行为“红线”。譬如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设置前置批准程序;设置与银行保险机构之间的上下级关系;干预银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或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工作人员;干预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绩效评价;向银行保险机构下达经营计划或指令;要求银行机构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等等。 在交叉任职方面,《办法》拟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及其所在企业集团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银行保险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部门认定处于风险处置和恢复期的银行保险机构,以及大股东为中管金融企业的除外。 对利润分配设限 一直以来,银行保险机构作为A股市场的分红“大户”,也拥有不少自己的“粉丝”。但部分机构业绩不及预期仍高比例分红,也受到市场诟病。 此次《办法》进一步强化大股东责任义务,要求大股东主动学习了解监管规定和政策,配合开展关联交易动态管理,制定完善内部工作程序,支持资本不足、风险较大的银行保险机构减少或不进行现金分红等。 在利润分配一节中,《办法》称,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风险状况、资本规划以及市场环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平衡好现金分红和资本补充的关系。 具体来看,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大股东应支持其减少或不进行现金分红。 一是资本充足率不符合监管要求或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二是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低于C级或监管评级低于3级的;三是贷款损失准备低于监管要求或不良贷款率较高的;四是银行保险机构存在重大风险事件、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五是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不应分红的其他情形。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831d252986648d7c1c708a1284ac850ac0204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