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公司控制权之争-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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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股票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知道尽管以马云为代表的创始团队和核心管理层,并不持有多数股权,但在阿里巴巴集团整体上市之前,尤其是在201010月之前,马云对阿里巴巴的控制权问题,并不会过于担忧。因为,虽然阿里巴巴的创始团队和核心管理层并不持有多数股权,但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他们依然牢牢掌控着公司的控制权。但随着阿里巴巴集团业务的高速增长和2012年阿里巴巴集团整体上市计划的启动,对于马云来说,也就意味着“失去阿里巴巴控制权”的巨大风险,马云及其团队必须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避免失去对阿里巴巴的控制。其中一个方法是回购雅虎手中的股权。2011 9 月,阿里巴巴启动了员工股权购买计划,“长征计划”即回购雅虎股权计划随后展开。2012 5 月,阿里巴巴集团与雅虎签署协议,允许阿里巴巴集团分阶段回购雅虎持有的股份。该协议规定:阿里巴巴将以 76 亿美元回购大约 50%雅虎持有的该集团股份。根据 2005 年阿里巴巴集团与雅虎签署的协议估算,该笔回购使雅虎的持股比例由原来的 40%减少到 20%该协议还规定,如果阿里巴巴集团上市,里有权在上市时以 IPO 价格回购雅虎剩余股份的一半,其余的股份可以在阿里巴巴集团上市禁售期过后选择出售。在20129月阿里巴巴成功回购了雅虎手中一半的股权股权20%作为回购交易的一部分,雅虎放弃了委任第二名董事会成员的权利,同时也放弃了一系列对阿里巴巴集团战略和经营决策相关的否决权。在支付了76亿美元的赎身款之后,马云不无得意地说:“股份回购计划的完成,让公司的股份结构更加健康,意味阿里巴巴集团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的确,在此次交易之后,虽然阿里巴巴为了融资不得不引入了中投等新投资方,但这些机构持有的股权更为分散,软银和雅虎联手即可绝对控股的格局,不复存在。可以说,76亿美元买回来的,不仅是20%的股份,而是让马云重新夺回控制权。 (二)创新公司治理机制,实行合伙人制度

在此次回购完成之后,阿里巴巴的整体上市计划正式启动了。一方面,不管是软银等早期投资者,还是新近进入的中投、中信资本等财务投资者,均有比较急切的套现需要,另一方面,根据回购雅虎所持股份时签下的协议,如果阿里巴巴集团在201512月前IPO,阿里巴巴有权在IPO之际回购雅虎持有剩余股份(另外约20%)的一半。

对于上市,马云并不陌生。早在2007116日,阿里巴巴就将B2B业务在香港挂牌上市,发行价为港元。不过,仅仅5年后,20126月,阿里巴巴B2B务已宣布退市,价格还是港元。,此次B2B业务的上市,对阿里巴巴创始团队和核心管理层的控制权,毫无影响,因为阿里巴巴集团当时持有上市公司超过70%的股权。

20129月阿里巴巴“整体上市计划”宣布之后,它的首选上市地,仍是香港。但是这次阿里巴巴集团的整体上市,马云却面临着失去控制权的巨大风险。 香港为例,根据“同股同权”的上市原则,一旦上市成功,马云将无法继续通过类似“股东协议”的方式,对股东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权力进行节制。并且,在阿里巴巴的股权获得流动性之后,阿里巴巴遭到恶意收购(被绝对控股)的风险,也将急剧放大。

而他可能的选择,就是“双层股权结构”和“合伙人制度”。据海外媒体报道,阿里巴巴曾试图参照Facebook,设计一种“双层股权结构”。在这种股权结构






下,公司可发行具有不同程度表决权的两类股票,因而创始人和管理层可以获得较大的表决权。所谓的“双层股权结构”,也即“AB股制”。据Facebook招股书披露,其采用的“双层股权结构”,即,将普通股分为“A系列普通股”和“B系列普通股”,其中,1B系列普通股对应10个投票权,而1A系列普通股对应1个投票权。其中,B系列普通股,被称为“复数表决权”普通股,扎克伯格等Facebook的高管,通过持有B系列普通股,来放大其对公司重大决策的控制权。若阿里巴巴实施“双层股权结构”,仅以持股约%的马云为例,其个人在股东大会上拥有的投票权,将是现在的10倍。由此,在所有的投票权中,马云一个人就可以掌控约43%。不过,作为阿里巴巴的上市首选地,香港证监会并不允许上市公司采用“双层股权结构”。

于是阿里巴巴力推了另外一种制度“合伙人制度”

2010 7 月开始,马云及其团队就开始了另一种公司治理创新: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但一直到去2012回购雅虎20%股份,阿里引入‘国家队’博裕投资、国开金融和中信资本的时候,才作为公司的章程固化下来。这些后进入的机构,本身对马云和管理层的经营比较认可,追求的也只是财务上的回报,因此,合伙人制度对管理层和创投机构来说,这是一种你情我愿的产物。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一家公司的两大核心权力机构。如果说,“双层股权结构”寻求的是在股东大会上的主导权,那么,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寻求的就是董事会的主导权。也就是说,在这一机制下,虽然以马云为代表的创始团队和管理层,并不拥有阿里巴巴的多数股权,但却可以掌控董事会的多数董事席位,进而实现对上市公司的主导。

根据阿里巴巴集团 2014 8 月招股说明书所述,阿里巴巴合伙人既是公司的股东,又是公司的运营者、业务的建设者和文化的传承者。在阿里巴巴工作 5 以上的员工有资格当选集团合伙人。新合伙人入会时,需要取得原来所有合伙人 75%的同意,所有合伙人为一人一票的原则。该制度允许合伙人在上市后提名半数以上的董事,以保证对公司的控制权。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其核心在于合伙人具有提名董事人选的特殊条款:合伙人提名董事会中的多数人选,而不是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分配董事提名权。如果合伙人提名的董事会成员被否决,提名人仍将由合伙人提名。合伙人提名的董事会成员,经股东大会投票通过可获任命。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实际上将公司的控制权归于30 人左右的核心高管团队,形成了“合伙人决定董事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决策过程。合伙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否决了主流公司治理的“资本多数决”原则,从而实现了创始人及其高管团队对公司的控制权和个人利益。 启发:

一、董事会结构决定着公司实际控制权。从某种程度上讲, 董事会席位比股权更为重要。因为除了股权外,创始人对企 业战略、人事安排的影响也是一种实际控制权。随着阿里巴 巴集团的上市,其独特的“合伙人制度”更从制度上保证了 马云作为公司创始人在公司选举董事会等重大战略决策 中的权威。从表4可以看出,以马云为核心的阿里巴巴合伙人行使其“独家提名多数董事会成员”的权力,任命四名合伙人进入董事会,即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执行主席马云、 事局执行副主席蔡崇信、首席执行官陆兆禧和首席运营官 张勇。软银仍提名孙正义担任非执行董事,杰奎琳·里塞丝 代表的雅虎董事会席位退出,另选出杨致远等四名独立董 事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合伙人制度”和较多的董事会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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