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办学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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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办学经费

管理暂行办法



校发财字〔20088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工作的正常运转,结合学校实际,现对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财务工作及办学经费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学校按照校内院系财务管理原则对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进行管理,继续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2009年起,撤回桃园校区核算点,学院财务收支及会计核算工作统一归入财务处北校区会计科办理。

二、学院的办学经费由高职学费的50%,夜大、函授及其他办学形式学费的70%构成。

三、不同办学类型的学费收入均作为办学经费的来源,由学院统一管理使用。 四、学院办学支出具体规定如下:

1.教学建设支出占35%。用于设备购置、修缮、办公、水电暖气、物业费、差旅费、材料及维修费、实习费、招生费、资料讲义费等。

2.学生事务支出占6%。用于学生活动费、学生奖贷学金、困难补助等。 3.外聘人员工资及教师课时费支出占42%用于支付外聘工作人员薪金及教师课时费。支付时,需按照学校财务的有关规定,发放至个人账户,不得代领,并按国家税法规定,严格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奖酬金占7%用于支付学院正式员工按照学校规定执行的津、补贴费用支出。 5.学院接待费占3%。用于支付学院对外交往的各种费用。

6.专项支出占7%。用于支付学院除正常运行之外的专项建设支出。

五、“专项支出”按照校发(2002)办字18号《关于印发**大学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使用执行。

六、每年3月底前,学院需按照上年末财务处分配的办学经费总额及各支出类别比重,本着“勤俭节约、积极稳妥、统筹兼顾”的原则编制详细的年度执行预算,由财务处对照管理。

七、学生住宿费由学校财务处收取,作为学校事业收入。桃园校区整体公寓管理费由学校统一与后勤集团结算。

八、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09年元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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