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公安局:本人XXX因涉嫌XXXXXXX一案,于2012年X月X日被贵局刑事拘留。经申请,贵局于2012年X月X日决定对本人取保候审并责令本人缴纳保证金XXXXXX元。2012年X月X日贵局决定对本人解除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本人认为:本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并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故此,贵局依法应当在解除对本人取保候审的同时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本人。 现本人特向贵局申请退还缴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b0d495a2079168884868762caaedd3382c4b5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