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商谈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哈贝马斯是20世纪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他将不同的理论学科联系起来,既启发了哲学和科学理论中的种种讨论,又引发了社会学与政治哲学的辩论。他的理论体系比较完整,包容了多个学派的不同观点,包括法兰克福学派、德国语言分析学派、德国社会批判理论、马克思主义哲学等多种学说,并在之后的完善中深刻地影响了这些学说。 他的商谈伦理学理论主要受到了康德、黑格尔和柯尔伯格的影响。康德的认知主义和普遍主义思想为哈贝马斯商谈伦理学思想提供了理论依据,哈贝马斯力图把康德的主体中心转移到了交互主体中心,进而更明确地体现出康德追求的“人是目的”的理念,完善了康德的理性的目的。 黑格尔的交互性思想为哈贝马斯商谈伦理思想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在其基础上,哈贝马斯发展了交互主体性思想,这成为他交往行为理论的一块基石。柯尔伯格的道德发展理论也对哈贝马斯商谈伦理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他理论的第六个阶段,对商谈伦理学具有直接的意义。 哈贝马斯把商谈伦理学与柯尔伯格理论中道德发展的后规约时期直接关联起来,他把商谈讨论看作交往行动的继续,并在此基础上强调了交互主体的重要作用。本文主要论述了商谈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哈贝马斯商谈伦理学有两个基本原则:第一个基本原则是普遍化原则,指“一条可以在道德论证中使论证各方原则上达于一致的原则”,有效的道德规范被普遍遵循,在这个过程需要达成一个必须的目标,那就是满足一切相关人的意向和达成一个一切相关人都能接受的结果;第二条基本原则就是商谈原则,即:“有效的道德规范被普遍遵循中必须导致满足一切相关人的意向和一切相关人所接受的结果”,商谈原则要求所有的参与者们能够就某项规则达成一致,因为只有当参与者们都处在某种已经规定好的规范中,人们才能领会对方话语中的内容,并通过表达自己的意见,进一步在参与者之间形成有效的互动关系。商谈原则(D)比普遍化原则(U)更弱、更容易被接受,也更少争议,普遍化原则必须建立在以商谈原则为前提的论证基础之上。 在商谈伦理学中,必须将普遍化原则与商谈原则的结合贯彻到底。在当代,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哈贝马斯商谈伦理学所要求的沟通越来越显示出它的重要意义,在工程活动、法律权利、协商民主等多个方面都开始发挥其沟通协调作用,以帮助构建更加公正、和谐的社会。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cedec05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ad6908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