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洗钱法十周年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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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洗钱法十周年征文(5)

2018-02-09

为了使各项反洗钱制度成为义务主体日常运营机制的一部分,并使各项职责落实到具体的机构和个人,反洗钱法第十五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并要求金融机构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为保障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反洗钱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反洗钱行政调查制度

反洗钱行政调查是指在刑事侦查程序前,由有权机关依法对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予以核实和查证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及强制措施。金融机构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只是表明交易人涉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至于是否确实属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需要通过进一步的核实和查证。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安全、检察等侦查机关只有在立案后,方可进行侦查活动。但在现代金融高度发达的背景下,洗钱活动往往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而且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侦查机关移送案件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仅有可疑交易报告和抽象的分析结论不符合移送要求。考虑到洗钱行为主要依赖于资金的划拨、转移,随着支付结算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资金的划转和提取,无论是境内还是跨境,都非常便捷和迅速,尤其是跨境划转,一旦得逞,犯罪资金将难以被监控和追缴。为了有效解决紧急情况下犯罪资金转移、外逃等问题,因此,反洗钱法设置了刑事侦查程序前的反洗钱行政调查程序。法律规定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并可采取询问、查阅、复制、封存和临时冻结等措施。

同时,为了避免权力滥用,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财产权利,法律严格限定了调查措施的行使条件、主体、批准程序和期限:一是只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才能进行封存,对涉案账户资金有可能转移至境外的,才可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二是只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才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且必须报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三是临时冻结以二日为限。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措施。

()反洗钱国际合作

为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履行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维护我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反洗钱法确立了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的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精神,并对人民银行在国际合作中的职责等作了授权性规定,以便于反洗钱国际合作的组织协调。同时反洗钱






法规定的内容也充分考虑、吸收了其他国家、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为反洗钱国际合作、联合打击洗钱犯罪提供了一个平台。 ()反洗钱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反洗钱立法如何作到既要起到防止将非法资金转为合法资金,以及发现可疑交易的作用,同时又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避免影响正常的金融活动和经济活动,保障金融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顺畅进行,是立法过程中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为实现这一立法目的,反洗钱法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1、资料保密。反洗钱法明确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2、使用范围限制。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3、设立统一的信息中心。为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收集反洗钱信息是一个必要、有效的手段。但由于反洗钱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为避免收集信息部门的过于分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只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信息中心。4、违反本法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反洗钱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为了更好的预防洗钱行为,及时有效的控制洗钱资金的划拨、转移,法律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并可以采取询问、查阅、复制、封存和临时冻结措施。为了避免这一权利的滥用,保护单位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反洗钱法严格规定了调查条件、主体、程序和冻结期限等。 ()反洗钱信息中心

反洗钱信息中心在预防、监控洗钱活动,发现可疑交易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反洗钱法第十条规定,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这就确立了反洗钱信息中心作为我国统一的反洗钱情报收集和分析的专门机构,有利于对洗钱活动的打击。

()法律责任

为了惩处反洗钱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正常的经济活动秩序。反洗钱法对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以及金融机构,规定予以处罚。本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处罚:1、对单位的处罚。对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和罚款处罚。对于罚款的处罚,可根据不同的情况,最低二十万元,最高五百万元。2、对个人的处罚。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和取消任职资格,禁止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以及罚款。罚款数额最低一万元,最高五十万元。






()特定非金融机构问题

反洗钱的义务的范围不仅限于金融机构,还包括非金融机构。对于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因此,反洗钱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对于非金融机构,具体应当包括哪些非金融机构或者从事哪些业务的机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还存在不同意见。另外,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组织证监会、保监会等制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规定。可以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待条件成熟时再作具体规定。因此,反洗钱法在附则中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这也为今后的立法留有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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