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营改增”对保险公司税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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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营改增”对保险公司税负的影响

摘要:“营改增”后保险公司的税负水平有所提升,税收压力增大,在国家进一步的减税口号下,本文主要丛“营改增”后保险公司税负影响分析入手,研究发现应税范围扩大、进项抵扣不足是造成保险公司税负提升的主要原因,并建议从完善抵扣政策和进一步税收征收范围优化角度收入,为国家减税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

关键词:减税;“营改增”;保险公司 一、“营改增”背景

2018年下半年来,我国政府持续释放要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言论,而增值税作为现行企业税收的主要税种是从2016年开始实施的,其核心意图也是寄希望通过“营改增”,降低企业税收压力。“营改增”实施过程中,保险公司的税负压力持续增加,很多专家学者已经从实证的角度通过数据展现进行了有力的分析,内在分析“营改增”税收业务链,分析营改增后税收增长原因极有必要。

二、“营改增”下保险公司税负影响

(一)保险公司“营改增”内容。保险公司在实施“营改增”后,其税收缴纳出现如下几个变化:一是税率标准有所提高。在营业税阶段,保险公司的纳税税率为5%,在实施增值税后,在考虑到抵扣等因素,保险公司的增值税税率为6%,较营业税税率有所提升。二是计税方式调整。与前期增值税改革试点略有差异,“营改增”正式实施后,保险公司的计税方式与其他行业保持了相对的一致,即采用了一般计税方式,确保了保险公司的进项抵扣完整。三是计税收入需要分离。保险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其保险产品的保费中包含了增值税的税额,因此在实际计划保险公司时,计税收入应该将该部分的税收从总收入中剥离,这才成为实际计税的标准。(二)“营改增”下保险公司税负变化。分析“营改增”对保险公司的税负影响,可以从保险公司各项主营业务的应税范围及其适用的纳税税率、进项抵扣这几个角度去分析。从应税范围税率角度分析:不管是财险公司还是寿险公司,目前主要的两项核心收入来源分别是承保收入和对外投资带来的投资性收入。“营改增”后,保险公司承包收入的应税范围基本保持了延续,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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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做较大的调整。仅在再保险业务等少数险种方面纳税范围有所扩大,但由于此类险种占比相对不高,因此整体纳税范围虽然有所增加,但增加比例不高,对税负影响较小。这也意味着,伴随着“营改增”后名义税率的提升,保险公司承包收入的销项税收比重有一定的提升。投资性收入一直是保险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的主要收入来源。在“营改增”后,对于这一块收入的应税范围有了明显的变化,在“营改增”前投资性收入只对保险公司的持有到期债券或者其他金融产品在转让环节征收营业税,但是在“营改增”后,企业持有的各类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需缴纳增值税,尤其是一些保本保收益的产品也纳入到纳税环节,保险公司投资性收入的应税范围有所扩大。综上可以看出,在名义税率提升到6%的基础上,“营改增”后保险公司投资性业务的应税范围扩大,使得在征税范围和税率上均有所提升,在税收征收环节的税负是有所提升的。从进项抵扣角度分析:由于增值税能够抵扣进项税收,因此分析“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不但需要关注应税范围,还需对进项抵扣进行分析。保险公司实际业务运营过程中的几项主要核心成本有赔付支出、企业资产成本、业务员个人佣金等。首先从资产属性看,与其他行业相比,保险公司轻资产属性十分明显,企业可用来抵扣的购置固定资产成本相对较少,轻资产模式不利于“营改增”下的抵扣。其次保险行业的业务开展主要由代理或员工推广开展,企业的运营成本主要体现人力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管是代理机构还是保险业务人员的个人佣金均很难体现取得可供抵扣使用的增值税发票,因此实际业务操作中也不便于抵扣。保险公司人力成本进项抵扣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会使得保险公司税负有所提升。此外,作为保险公司最大的成本支出环节—赔付环节,在实际的赔付环节中,保险公司尤其是财险公司从业务效率角度基本从简、从快为客户办理相关赔付手续,且赔付对象中也面临的是较多的个人客户,在赔付执行过程中难以取得可以用做进项抵扣的相关证明,因此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此项进项难以被有效地抵扣,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税收承担。其他角度分析:“营改增”后视同销售行为也被纳入税收增收的范围内部,即在保险公司的营销过程中多采用的商品赠送行为、员工激励奖励等行为也被纳入到税收的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内。这部分支出的增加虽然占比相对不高,但是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保险公司的增值税税负压力。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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