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粤价〔2011〕312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价〔2004〕292号)同时废止。 抄 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1〕313号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与统计局,省财政厅: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除前款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审计服务可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者计时与计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三年。试行期满前2个月,请省财政厅将试行情况及相关收费标准重新报我局按程序核定。 附件: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表 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3d11a838762caaedd33d45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