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公司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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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工程项目建设资金





为规范房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县国资公司)投资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房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县国资公司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县国资公司根据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自身经营需要,会同县发改局、县建设局、县财政局提出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 县国资公司投资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可研编制、勘测、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公开招标;合同管理依照《房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县国资公司分项目设立投资工程项目资金专户,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县国资公司投资项目的资金;2、城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用于项目投资的资金;3、项目贷款资金;4、项目经营收入;5、经县政府批准使用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县国资公司投资工程项目实行预算限额管理,项目预算限额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编制,经县财政局、县城投公司共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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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六条 县国资公司投资工程要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变更额度50万元以下,由县国资公司、建设单位、审计单位依据设计、监理单位意见进行会审,提出明确意见报县政府备案;变更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依据上述程序提出明确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项目勘测、可研报告编制、规划设计、招投标代理等项目前期费用,由县国资公司依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结合市场信息签订合同,提出资金支付计划,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支付。

第八条 县国资公司投资项目工程款由县国资公司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征求监理单位、审计单位意见后,提出拨付方案,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支付。

第九条 项目建设青苗补偿、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补偿等费用,由县国资公司根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和工作进度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分期拨付给项目实施意见。

第十条 县国资公司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费按现行《基础建财务管理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非县国资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管理费由县国资公司提出支付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将经审核的工程决算书和财务决算相关资料送县城投公司初审后,按政府分工提交县财政局或审计部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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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46b4c246094dd88d0d233d4b14e852459fb39d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