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 【公布日期】1998.11.26 • 【字 号】沪财基[1998]33号 • 【施行日期】1998.11.2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国债,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制度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 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基[1998]33号) 浦东新区财税局,宝山区财政局,各有关主管部门、建设单位: 为了确保经济增长达到既定目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1000亿元国债,专项用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为提高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财政部文件的通知精神,为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和反馈国债转贷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请本市有国债转贷资金投入的各有关项目建设单位,按月填列《国债转贷资金项目完成情况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次月5日前报送我局基本建设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债转贷资金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每年一月底之前将分析报告报送我局基本建设处。 特此通知。 附件一: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略) 附件二:国债转贷资金项目完成情况表(略)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54a5c1267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a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