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新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侯政英 来源:《社会与公益》 2019年第11期 侯政英/山西师范大学 摘 要:残疾人是社会上较为特殊的一群人,他们虽然身体有残疾,但并不一定失去了工作能力,也不会因此参加不了社会上的各种活动。残疾人通过自己的努力以及社会各界的帮助,还是能够和健全人一样工作,为社会作出贡献。近年来,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的传统就业模式受到了严重的挑战,灵活就业、辅助性就业等新的就业方式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因新模式出现时间较短,推行过程中也存在一系列问题,本文将就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一系列建议,以求完善残疾人的就业模式,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新模式;灵活就业;辅助就业 一、研究背景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我国约有8 500万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新中国残疾人权益保障70年》白皮书介绍,截至2018年,我国城乡持证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948.4万人。与2017年相比,就业人数增加,但是就业比例仍旧较低。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残疾人就业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其需求,我国开始积极学习国外先进经验,积极探索新的残疾人就业模式。但由于缺乏经验,扶持力度不够,残疾人就业新模式也出现不少问题,以下将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二、新模式下残疾人就业存在的问题 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城市失业人员的增多,大中专毕业生等新生劳动力的岗位竞争越来越激烈,劳动力市场出现了高素质、高技能的劳动力供不应求,低素质、低技能的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现象,而残疾人恰恰是“双低人员”居多,求职过程中常常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就业状况不容乐观。 (一)残疾人自身问题 残疾人在行动、智力、思维等方面无法与健全人相比,行动不便,一些岗位不适合他们,如交通、建筑等方面的岗位。有些残疾人智力落后于常人,对于这部分残疾人来说,只能从事一些简单的工作,甚至是根本不适合工作。此外,残疾人心理脆弱,比较敏感,因为身体上存在一定缺陷,往往从小就有一定的自卑心理,不敢和外界进行交流,有的甚至不敢外出,更不会去找工作等。 (二)残疾人就业社会支持体系不健全 传统就业政策有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两种,但是这两种政策都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发展的需求,尤其不适合残疾人的就业需求,因此,急需对残疾人就业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目前,集中的就业政策已经非常滞后。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只有民政、乡镇、街道举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才可享受税收减免,其他企业就算安排非常多的残疾人进行就业,也无法享受退税等优惠政策。这种政策对企业广泛招聘残疾人就业不鼓励也不支持,导致很多企业招聘残疾人的积极性不高,不能够很好地履行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三)政府对残疾人就业福利保障不重视 一方面,我国残疾人就业福利保障尚未走上规范化与法制化的轨道。当前,我国关于残疾人就业福利保障方面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主要是因为我国残疾人保护法不够完善,存在很大的漏洞。即使我国已经为残疾人专门制定了相关法律,但是内容太过笼统。同时,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能够进行制约,但是对于相关违法行为却没有针对性的惩罚措施,无法切实对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很好的保护。另一方面,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水平低,供需矛盾突出。尽管我国已经解决了大量城镇和农村中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可是残疾人增长速度远远高于残疾人就业速度,而且每年我国都有大量的残疾人面临失业,再加上我国残疾人社会福利的整体水平相对较低,使得我国处于绝对贫困线以及相对贫困线以下的残疾人数量非常多。 (四)残疾人就业遭遇歧视 残疾人就业时遭到歧视已经成为我国的社会就业问题之一。随着残疾人人数不断增加,失业人数也不断增加,使得残疾人就业竞争异常激烈。适合残疾人的工作岗位本来就不多,竞争又十分激烈,同时要受到社会上部分人员的歧视,导致很多残疾人不愿意出去就业。总之,因为社会的排斥和歧视,残疾人的就业势必会面临更多问题,而等待残疾人的将会是今后更为苛刻的生存挑战。 三、残疾人就业新模式发展的有益建议 (一)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鼓励自主创业 有残疾人的家庭要正确对待残疾人,不能觉得他们是家庭的累赘而看不起他们,日常生活中不应忽略残疾人。要引导残疾人增强对生活的信心,在就业年龄段敢于直面工作的挑战,与外面的同事和朋友多交流。要引导残疾人坦然面对自己和健全人的不同,培养残疾人的自信心,让他们勇敢地生活下去。 相关部门应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励残疾人创业,为残疾人创业提供一些便利条件。例如:不同地区应结合具体情况,在采购残疾人的各类产品时有所侧重。同时,成立专门的残疾人就业培训机构,加强相关创业培训,提高培训质量,鼓励有创业想法的残疾人参加培训学习,在资金上予以倾斜。另外,鼓励残疾人和健全人共同合作创业,针对这种合作性的创业行为,注重支持鼓励,加强培育,同时防止恶意行为。总的来说,不论是残疾人自主创业还是残健合作创业,都要让他们享受到同等的保护及优惠政策,在不弱化现有资金帮助的前提下,加强后期的全方位支持。 (二)完善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支持就业福利保障制度 1.依法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虽然在劳动就业问题上已经有了相关规定,但是具体要求方面还是不清晰。因此,政府要对残疾人的相关保障制度进行修改,明确规定残疾人应有的相关权利。特别是当残疾人在就业中受到伤害时,应该要有具体的法律来保护受害人。为此,要修改已有法律规定中一些难以进行实际操作的规则,增加其实际可操作性。同时,加大对残疾人用人单位的行政执法力度,对欺压残疾人、不公平对待残疾人的企业给予 严厉惩罚。 2.实施补偿和惩罚政策 首先,政府可以采用减税或者财政补贴等手段,刺激企业安排更多的残疾人进行就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或者是工作业绩比较好的机构和个人,给予一定的表彰和鼓励。其次,实行补偿政策。对一些使用残疾人而影响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的单位给予一定补偿,对残疾人因身体原因而造成收入低的给予相应的收入补偿。最后,实施惩罚政策。对于一些不安排残疾人就业甚至歧视残疾人的单位、不公平对待残疾人职工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或者经济处罚。 3.扶持多渠道就业协调发展 除了私人企业要对残疾人进行相关的帮助、安排就业,国家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也要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岗位,共同承担这份社会责任。政府机关和相关事业单位更应该帮助残疾人解决就业问题,加大对残疾人的教育及培训,尤其是要加强对农村地区残疾人的生活保障。相关政府部门还可以根据当前就业形势,细化残疾人福利政策,增加对残疾人在职业上的培训投入及经济补贴,加强对残疾人的创业教育及创业指导或者相关服务,促进个体就业向可持续生计发展。 (三)提高社会对残疾人的责任意识,消除歧视 社会是一个大环境,对任何人都有很强的感染力。所以,我们要广泛进行思想教育,宣传人道主义精神,让全社会提高对残疾人的责任意识,伸出援助之手去帮助残疾人。社会中歧视残疾人的现象层出不穷,应当加强宣传,让更多的人意识到歧视是不正确的。而且,有一部分残疾人是为社会作贡献而导致残疾的,他们是我们的骄傲,我们理应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去帮助他们、尊敬他们。 此外,在这个充满人文情怀、人道精神的新时代,“人人生而平等”已成为现代社会最基本的价值理念。而互联网的出现也衍生出一些歧视残疾人的言论,这需要媒体行业的从业者从自身做起,避免使用歧视性语言,担当社会责任,净化语言空间,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罗静.互联网“共享用工”推动残疾人就业新模式[J].上海企业,2019(6):69-71. [2]汤潇.经济转型与残疾人就业的社会援助——以上海市为例[J].残疾人研究,2012(3):55-58. [3]许玮玲.残疾人就业难问题成因及对策浅析[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2(11):49-51. [4]本刊通讯员.“爱心亭”:为残疾人开启幸福门——遂宁市探索残疾人就业新模式[J].四川劳动保障,2010(8): 28,50. [5]杨金转.支持性就业——精神残疾人就业的新模式[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8(18):7-8,10. [6]姜竹,申晓凯.残疾人就业救助新模式[J].新理财(政府理财),2016(11):76-77.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6fdc8da0522192e453610661ed9ad51f11d54b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