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实施办法(试行) 为完善和规范残疾人生活补助机制,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使残疾人共享经济发展成果,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共建和谐社会,决定对全区未就业和未享受社会保障的残疾人,实行生活补助政策,并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的确定 (一)凡在册户籍在鄞州区(东钱湖镇、梅墟街道除外)的,持有区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不列入生活补助发放范围。 1、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 2、机关、事业单位退(离)休的; 3、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已享受停运残疾车生活费补助的二级及二级以上下肢残疾的原残疾车车主。 (三)2006年6月30日后,户籍从区外迁入鄞州区的,不列入生活补助金发放范围。 (四)享受生活补助金的残疾人,在享受期间死亡、户籍迁出鄞州区和列入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范围后,不再列为本办法规定的发放对象,次月起停止发放残疾人生活补助金。 (五)享受生活补助金的残疾人必须遵纪守法。已经核准享受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生活补助金。 1、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拘留的; 2、组织或参与非法组织、非法上访、非法集会的; 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经有关部门二次以上推荐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4、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的。 上述一至二类对象,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在有关部门处理期间停发生活补助金,自改正之月起,三个月后可重新提出补助申请。 二、补助金的分档和标准 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按年龄和残疾程度划分为三档: 一档:男(女)18周岁以下,普通残疾人每月享受生活补助金60元,重度残疾人每月享受生活补助金120元; 二档:男18—59周岁、女18—54周岁,普通残疾人每月享受生活补助金100元,重度残疾人每月享受生活补助金200元; 三档: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普通残疾人每月享受生活补助金70元,重度残疾人每月享受生活补助金140元。 残疾人的残疾等级以“宁波市鄞州区残疾人评定表”的检测记录为依据。重度残疾人是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自理也有困难的残疾人,具体界定为:肢体残一级、精神残一级、盲一级、智力残一级和二级。 三、补助金的申请和办理 (一)残疾人领取生活补助金坚持自愿申请的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本人户籍证明和残疾人证原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审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在本村公示七天后,填写《宁波市鄞州区残疾人领取生活补助金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残疾证复印件,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户籍证明、残疾证复印件、申请(审批)表及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于每月20日前将申请人的上述材料报区残联核准。重残对象须附上评定表复印件。 (三)区残联对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对符合领取生活补助金条件的残疾人,从审批同意的次月起发放生活补助金。 残疾人补助金发放后,各村(居)应在每年七月二十日的村务公开中,对补助金的领取对象及领取标准予以公开。 四、补助金的来源和发放 (一)发放残疾人生活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额列支。 (二)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人,自2007年1月起发放生活补助;2007年1月1日后新增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人,自区残联审批同意的次月起发放。生活补助金由区残联在每月15日前通过有关银行采用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 (三)区、镇乡(街道)两级管理审批机关建立发放生活补助金的残疾人信息档案,建立名册登记、分类管理、年检和年报统计等制度,并按要求及时将受助残疾人的就业和社保、户籍变迁、分档年龄变化等情况实行电脑信息网络管理。 五、其它 (一)本办法由区残联负责解释,其中有关社会保障和其它涉及社会保障的事项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原《贫困残疾老人和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ba211ff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7ee14c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