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法规类别】企业会计 【发文字号】财会[2006]3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6.02.15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财会[2006]3号 2006年2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1 / 2 第三条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一)和(二)两种方式;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第二章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第四条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c4dd949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342364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