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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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



为深入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与设置

1、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主监督组织,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一般与村两委换届同期进行,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单独举行,任期同两委。

2村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对村“两委”工作实施监督的村级自治性常设机构,在社区纪委的指导下独立行使监督权。设委员3-5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一般应是党员,可由村党组织委员会成员兼任。

二、任职条件及产生方式

1、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具备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并有一定的文化和财会知识等。

2、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及其配偶亲属、近姻亲或有其它明显特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3、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推荐,村民代表联名或村民代表自荐报名的方式提名,经过社区纪委和村党组织审核


4、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产生,采取差额选举办法,选举的程序和方式与两委换届选举办法相同。

三、委员会职责

1务决策进行监督,主要是监督村务决策是否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对村务流程化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实行监督;

2、对民会议和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干部权力行使实施监督;

3、对集体资金收支、资产资源处置进行监督; 4、对村工程项目建设进行监督,主要是项目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资金预决算及支付进行全过程监督;

5、配合支持村党组织和民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引导村民支持党组织、民委员会的工作,协助做好民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知情权。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有权列席民委员会会议,但不参加表决,可对研究的议题提出建议性意见;

2)询问、质询权。有权要求两委对监督事项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对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作出的决定,可以建议更改;受理民的意见建议,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村两委反映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

3)审核权。对村务、村务公开情况和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参与乡对财务的年度审计和对两委成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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