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财务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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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财务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效率和科学性,保护股东利益,结合公司实际,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要财务决策事项”主要是指《公司章程》中未具体明确的重要财务事项,如会计政策的制定和变更、财务报告的内容和范围、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大额资金垫支、大额融资、重大资产的购置和处置。

第三条 公司重要财务决策实行分级管理,由各管理层根据所拥有的权限进行决策。 第四条 会计政策的制定和变更由经营班子提出方案,报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对外报送财务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由财务部经理或指定专人负责报送,并保证财务信息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用货币出资,或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获取未来收益的行为。

公司的投资决策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的投资项目应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由总经理提出,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方案由总经理提出,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年度投资计划外的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以及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组建成立公司的投资决策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的单个项目投资额或日常维修改造、改扩建项目投资额不足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年度多项累计投资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投资立项申请,总经理审核批准实施。

单项投资额为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年度多项累计投资不超过1 000万元(含1 000万元),由董事长和总经理双签审核批准实施。

单项投资额为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300万元以上至1 000万元(含1 000万元),由总经理提出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实施。

单项投资额为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 000万元以上,由董事会提出议案,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实施。

(二)公司的非金融类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收购等),投资额不足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300万元(含3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公司净资产25%下的,由董事会审批;投资额占公司净资产25%以上的,由股东会审批。

其中,涉及公司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组建成立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投资额不足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500万元(含500万元),由总经理提出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投资额为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由董事会提出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公司的金融类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均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对外担保。公司原则上不对外提供担保,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公司用自有资


产或信用进行抵押或担保时,按照《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实施。

第八条 大额资金垫支。公司不得为无关公司进行资金垫支,为与公司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公司暂时垫支资金的,垫支金额在工程项目费用的50%和年度费用的50%以内的,垫支期限不超过本年度,由董事会批准执行;超过以上限额的,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执行。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因项目建设或业务需要垫支资金,垫支金额单笔或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资产5%的,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垫支金额单笔或累计超过公司总资5%,不超过10%的,由公司总经理提出申请,并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垫支金额单笔或累计超过公司总资产10%的,报请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 大额融资。由总经理提出年度融资借款计划和临时融资借款计划,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实施,但同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年度累计融资额度在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流动资金融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实施;年度累计融资额度在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 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融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实施。

(二)年度累计融资额度超过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 000万元的项目融资,由董事会提出议案,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实施。

第十条 重大资产的处置。年度重大资产处置计划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后实施;临时性重大资产处置按照以下决策权限进行:

(一)总经理行使的重大资产处置决策权:在国家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年度多项累计投资处置的资产价值在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

(二)董事长和总经理行使双签的重大资产处置决策权:在国家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年度多项累计投资处置的资产价值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元)

(三)董事会行使的重大资产处置决策权:在国家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年度多项累计处置的资产价值在500万元以上1 000万元以内(含1 000万元)

(四)股东大会行使的重大资产处置决策权:在国家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年度多项累计处置的资产价值达1 000万元以上。

第二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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