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事务所可以就出局的审计意见与委托方签订协议 一、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含义 本准则第三条指出,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等事项的书面协议。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含义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理解: (1)签约主体通常是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但也存在委托人与被审计单位不是同一方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签约主体通常还包括委托人; (2)约定内容主要涉及官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 (3)文件性质属于书面协议,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质,一经有关签约主体签字或盖章,在各签约主体之间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总体要求 本准则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业务开始前,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以避免双方对审计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注册会计师是指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会计师事务所。 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是委托人,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相关条款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230df408d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2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