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货物通关单-20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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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通关单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通关单



1. 发货人

2. 收货人

编号:

5. 标记及号码

3. 合同/信用证号

6. 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

9. 货物名称及规格

4. 输往国家或地区

7. 发货日期

10. H.S.编码

11. 申报总值

8. 集装箱规格及数量

12. /重量、包装数量及种类

上述货物业经检验检疫,请海关予以放行。 本通关单有效期至

签字:



13. 备注

日期:
















出境货物通关单

为了规范对出入境检验检疫货物的通关管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海关总署决定从200011日起实施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通关模式为报验,后报关。同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启用新的印章、证书。

新的检验检疫制度对原卫检局、动植物局、商检局进行三检合一全面推一次报检、一次取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 证放行的工作规程和一口对外的新的检验检疫模式。而从200011日起,对实施进出口检疫的货物启用入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通关单 并在通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 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通关单放,取消原商检、动植检、卫检以放行单、证书及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通关的形式。



报关时需要提交的单据

进出口商向海关报关时,需提交以下单证: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应另填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

2、货物发票。要求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对货物出口委托国外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的,出口报关时可准予免交。 3、陆运单、空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海运出口的装货单。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退还报关贡,凭此提货或装运货物。

4、货物装箱单。其份数同发票。但是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5出口收汇核销单。一切出口货物报关时,应交验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将核销编号填在每张出口报关单的右上角处。 6、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交验贸易合同、货物产地证书等。 7其它有关单证。包括:

1)经海关批准准予减税、免税的货物,应交海关签章的减免税证明,北京地区的外资企业需另交验海关核发的进口设备清单;

2已向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进出口的货物,应交验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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