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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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招生办公室: 根据国家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考范围 1、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参加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专科(基础科)的学习考试,可以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且要求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开设的课程。 2、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参加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本科的学习考试,可以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且要求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开设的课程。 3、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与原所学专业相应的公共基础课。如数学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高等数学(一)(00020)”、“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04183)”、“线性代数(经管类)(04184)”、“高等数学(工专)(00022)”、“高等数学(工本)(00023)”等课程;英语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英语(一)(00012)”、“英语(二)(00015)”等课程;日语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日语(二)( 00840)”课程;计算机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018,00019)”课程;物理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物理(工)(含实践)(00420,00421);” 汉语言文学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大学语文(04729)”课程等等。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和要求相同的课程。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不需办理课程免考手续(2003年下半年以后毕业的);外省自学考试毕业生在我省参加自学考试者,如要免考相应课程,需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免考手续。 5、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专科退学生或肄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相同学历层次的名称相同,且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 6、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考试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二)(00015)”课程;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及以上考试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一)(00012)”课程。 7、获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证书者,可免考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00051,00052)”课程。 8、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018,00019)”。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计算机应用基础”模块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018,00019)”课程。 9、取得NTET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中级和高级证书者,可按75分顶替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高级)课程。 二、免考程序 1、考生申请 考生在每次报名新生现场确认期间向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 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毕业生申请免考自考课程,须向市、县招办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并提供学籍表复印件(学籍表复印件是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毕业成绩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名留办公电话)。 考生持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证书(PETS)申请免考英语课程、持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申请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或“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和持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NCRE)申请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须向市、县招办提供证书原件。2009年(含)以前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证书(PETS)者须提供证书复印件。 若证书是在外省取得的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在证书复印件上注明省份。 具体办理免考时间请在在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查询。 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招生办公室初审 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毕业生申请免考自考课程的,市、县招办要审核考生提供的毕业证书原件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审核无误后毕业证书原件退还考生,留存并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到省招办办理免考审批手续。 考生持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证书(PETS)申请免考英语课程、持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申请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或“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和持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NCRE)申请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的,市、县招办审核无误后证书原件退还考生。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招生办公室按要求录入考生免考信息,持免考材料按规定时间到省招办办理审核手续。 3、省招办审核 省招办审核后在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公示审核结果并将免考材料归档备查,公示时间为30天。免考材料不再退还考生。 4、举报与申请复核 考生若对免考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向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招生办进行举报或申请复核。 河南省招生办公室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57f237fc3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