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学习心得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关于电子商务法的学习体会 人类已经跨入由原子向比特转变的信息化、网络化的21世纪。计算机与通讯技术的融合与发展,所引起的人类社会的变革,反映在商事法律制度上,就是电子商务法的形成与发展。 从技术上讲,电子商务是商事交易中一种媒介的改变,即以电子信息方式代替了传统的书面形式。表面上看,它充其量只是在商事交易中媒介形式的改变。然而,这一小小的变革,却带来了广泛的、深刻的革命,一切交易形式都随之发生了不可避免的演变。从要约、承诺的作出,到合同的履行方式,都变得面目一新;从公司的设立到清算,从证券的发行到上市交易,以至于票据、货币的流通,都将产生前所未有的改变。 促使电子商务迅速更替传统交易手段的动因,首先在于经济方面。每份交易文件的处理成本下降了许多倍,相反速度却又提高了数倍。这就是商家和消费者们纷纷采用电子商务的根源。虽然,电子商务从形式上抛弃了以纸面为媒介的手段,但从实质上看,它却仍然,并且也必须保持着千百年来,人们在书面形式交易中所形成的法律价值观。因为以书面形式所构成的,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担与证据提供方法,已经在人们的观念里根深蒂固,并形成了具体的公平观念。因此,要吸引广大消费者加入这一新兴的市场,无论是技术开发或供应商,还是立法与司法者,仅仅从电子商务的快捷上入手是不够的,还必须考虑如何使之同传统的法律价值相对接、相吻合。于是,就在技术上产生了电子信息收到告知、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功能,与此同时,也在相关的法律制度中,出现了以数据电讯代替书面概念,以电子签名取代手书签名,以电子认证取代传统的身份鉴别方法等法律手段应运而生的情况。这些将书面交易形式所具有的基本法律功能抽象出来,并在电子交易形式中寻找出具有类似价值的技术与法律手段,经过重新组合,而对电子商务关系进行调整,所形成的法律领域,就是所谓的电子商务法。 一、电子商务法的现实及其意义 1.电子商务法的现实状况 关于电子商务法这一新兴法律领域的发展状况,至少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描述。 其一,从实证法上看,近年来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制定了为数不少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形成了许多电子商务法律文件。 其二,从电子商务法的研究上看,自80年代以来,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律学者就已经开始了对电子商务法的探讨,虽然当时还并没有称之为电子商务法。目前世界各国关于电子商务法研究的学术会议、期刊,已经是层出不穷,蔚为大观。至于综合性法学杂志开辟的关于电子商务法的专集、专栏,或刊登的电子商务法的论文,就更是不胜枚举了。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因特网上专门介绍、讨论电子商务及其法律问题的站点,已经达到了目不暇接的地步。电子商务不仅催生了电子商务法,同样也促进着对电子商务法的研究。总之,电子商务法存在于迅速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这一全球化的立法现象,充分反映了电子商务法在调整各国与国际之间的电子商务活动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它也为法学界提供了一个不可回避的研究课题。 2.关于电子商务法的简要解释 由于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变化异常迅速,而人们对它的认识需要有个过程,况且个人的观察角度不同。因而很难设想会出现一个普遍被接受的定义。 (1).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讯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其内容极其丰富,至少可分为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的,和调整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两大类规范。虽然,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概念,有时比较通俗、方便,特别是在对涉及到将电子商务法作为一个法律群体给予称谓时,似乎易于使用。但是,在具体的理发与司法中却比较难以运用。一方面,不可能制定一部调整对象如此广泛的电子商务法,同时,也不可能在某一具体的案件中,将这样广义的电子商务法适用于其中。 (2).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以数据电讯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上市关系的规范体系。 二.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 1.调整对象 任何法律部门或法律领域, 都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电子商务法作为新兴的商事法律制度概莫能外。 电子商务法,是商法在计算通讯环境下的发展,是商事法新的表现形式,它必然以商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 2.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 (1).从交易手段上观察,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就是以数据通讯所进行的、无纸化的商事活动领域。 (2).从行为主体上考察,有一般而言,电子商务法作为商法的分支,应调整平等主题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关系。无论是商人(商事主体)之间的电子商务关系,还是商人或非商人(通常指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关系,都应属于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 三.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电子商务法本质上是21世纪的商人法,它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1.它以商人的行业管理为其规范标准。 2.它具有跨越任何国界、地域的,全球化的天然特性。 3.程序性。电子商务法作为交易形式法,它是实体法中的程序性规范,主要解决交易的形式,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的具体。 4.技术性。在电子商务法中,许多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成的。 5.开放性。它具体表现在: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定义的开放、基本制度的开放,以及电子商务法律结构的开放这三个方面。 6.复合性。电子商务交易关系的复合性,导源于其技术手段上的复杂性和依赖性。它表现在通常当事人必须在第三方的协助下,完成交易活动。 四.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1.中立原则 电子商务的基本目标,归结起来就是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要实现公平的目标,就有必要做到如下几点:(1).技术中立;(2).媒介中立;(3).实施中立 2.自治原则 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订立其间的交易规则,是交易法的基本属性。因而,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与司法过程中,都要以自治原则为指导,为当事人全面表达与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并提供切实的保障。 3.安全原则 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既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又是其基本原则之一。电子商务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同时,也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规范。 当一个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政策法规的出台也是国内各行各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结果,《电子商务法》有望让电子商务朝更秩序化,更有条理化的方向发展,对引导和规范电子商务活动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尤其对防不胜防的网上交易风险能起到非常直接的遏制效果,它不仅有利于网络购物的良性循环,更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5d47f17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