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电工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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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无证不得上岗进行电气操作。

第二条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内容、《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和电气设备防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三条具备电工基本知识,熟悉所维修范围内的供电系统、电气设备和电缆线路的主要技术特征,以及电缆的分布情况。

第四条了解所负责维修的设备性能原理和保护装置的运行状况,有维修及故障处理等方面的技能和基础理论知识,能独立工作。

第五条熟悉矿井巷道布置,了解作业地点的瓦斯浓度,熟悉在损失情况下的停电顺序及人员撤离路线,掌握电气防灭火方法和触电抢救知识。

第六条上班前不喝酒,遵守劳动纪律,遵守本操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井下电气维修工入井前应检查、清点应带的工具、仪表、零部件、材料,检查验电笔是否保持良好状态。

第八条检修、安装、挪移机电设备、电缆时,禁止带电作业。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在检查、修理、搬移时应由两人协同工作,相互监护。检修前必须首先切断电源,经验电确认已停电后再放电(采区变电所的电气设备及供电电缆的放电,只能在嗣室内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才准进行)、悬挂接地线,操作手把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后,才允许触及电气设备。

第十条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对检修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拆除临时接地线和摘掉停电牌,清点工具,确认无误后,恢复正常供电。并对检修设备进行试运转。

第十一条每班工作结束升井后,必须向有关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并认真填写检查维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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