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参考》的几点异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二0一0年二月十二日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的形式颁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中的第六条要求:“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并且该文件之后还附有《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应当说,该文件的出台,对今后商业银行规范其对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额度的确定及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无疑是有十分重要意义的。 但《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并会影响到实际操作。 1、其中的资金测算公式适用面窄。仔细研究可以发现,该资金测算公式事实上是脱胎于过去银行普遍使用的“定额贷款核定办法”,文件中所规定的内容也仅容易适用于一些传统的工、商企业等。而近年来,随银行业务的发展,银行的各类客户范围也越来越广,企业本身以及财务制度的变化,因此“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对很多现阶段银行客户是不适用的。如我们现在有很多的事业法人客户,其财务结构、特点不同于过去传统的工、商企业的,是不适于使用文件中规定的办法进行资金需求测算的。再者,由于当前企业财务状况的复杂化,如集团客户合并报表问题,会将企业的财务指标“平均化”,这样测算出来的企业资金需求结果就会在很大的程度上失真。 2、银监会出台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公式,完全是建立在理想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的,也就是除了公式中所考虑到的存货、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科目,而对其他的流动项目如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其他应收、应付票据、其他应付、应付薪酬、应付税金等却没有考虑,在现实的报表中往往是这些不考虑的科目占比较大,因此完全按照银监会公司测算出的需求量与实际差距较大。前面提到的于过去银行普遍使用的“定额贷款核定办法”后来之所以实际工作中不适用了,就是因为没有充分考虑到随我国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企业结算资金在其全部资金占用中的比例已经有了非常大的提高。而在新的办法中这个问题仍然没有充分解决。公式中包含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因素,可见公式的设计者考虑到了企业的结算资金占用与结算资金来源的问题,但以公式中的角度和方法,从逻辑上也不完全正确;实际操作中,也不可能准确表达企业的结算资金占用与结算资金来源问题,对结算资金占用与来源因素考虑不充分。因此,可以肯定,使用该公式测算出来的结果,绝大部分的企业都是会没有贷款资金需求。另外,文件中所提出的计算公式,将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的周转天数直接进行相加减在技术上是不正确的。 3、办法公式中提到“借款人自有资金”,应该是指借款人自有流动资金,办法中没有明确如何确认。而在现有企业财务制度下,借款人的所有者权益(全部自有资金)应当是按比例分别为借款人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如果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明确的标准,也就无法使用文件所给出的公式准确测算了。 4、文件中提到“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概念,实际上太泛泛了,没有具体明确指明,实际操作中不易掌握。这里的其他渠道是否是单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如果是的话,实际在操作过程中,是不好把握的。例如目前优质客户往往有很多银行介入,其受信额度都很大,未使用受信额度都很大,其他银行为优质客户随时提供贷款的可能性很大,这样的情况下,对那些优质客户其他渠道可提供的营运资金往往是无法准确确定的,“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也就可以是随意性很强的一个测算因素了,所以,办法中所给出公式实际上就没有意义了。如果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不仅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那也就应当包括企业的结算资金来源了,如果这样,文件中给出的公式中已经包含有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因素, 如此整个测算办法从逻辑上就又不正确了。 5、文件中关于借款人的资金平均占用,时点占用,资金的累计需求量、平均需求量没有区分并加以说明,因此其资金需求量测算公式在这一点上也是混乱的,其测算结果也不可能准确。事实上,企业资金的运营情况是十分复杂的,其资金有平均占用问题,有企业的一次性时点需求和一段时间内平均需求问题等,如果不将相关问题明确,测算出来的企业资金需求也不会符合企业的真实实际情况。同一企业不同时点的资金需求量的测算结果是不同的,甚至会有很大的差距,而银监会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该测算办法在使用时应该采用企业哪个标准时点日的财务报表都没有做出规定,其错大焉!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5e0e14be45c3b3567ec8b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