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 包括内容: 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类别);审计期间;其他。 内部审计的收件人应当是与审计工程有管理和监视责任的机构或个人。 包括: (1)被审计单位适当管理层; (2)董事会或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者组织中的主要负责人; (3)组织最高管理当局; (4)上级主管部门的机构或人员; (5)其他相关人员。 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建议;其他方面。 内部的附件——是对审计报告正文进展补充说明的文字和数字材料。 包括: (1)相关问题的计算及分析性复核审计过程; (2)审计发现问题的详细说明; (3)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责任人的反响; (4)记录审计人员修改意见、明确审计责任、表达审计报告版本的审计清单; (5)需要提供解释和说明的其他内容。 内部审计报告应当由主管的内部审计机构盖章,并由以下人员签字: (1)审计机构负责人; (2)审计工程负责人; (3)其他经授权的人员。 审计报告日期一般采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送出日作为报告日期。 以下情况下使用相关的日期: (1)因采纳组织主管负责人的某些修改意见时; (2)内部审计人员在本机构负责人审批之后又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新的重大问题时; (3)内部审计报告存在重要疏忽时; (4)其他情况。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6942f3167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