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科学有序划定三条控制线 统筹协调解决矛盾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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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科学序划定三条控制线 统筹协调解决矛盾冲突问题

作者:暂无

来源:《资源导刊》 2019年第11



焦思颖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简称《意

见》)。117日,自然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意见》出台的背景、意义及主要内容等进行介绍。

《意见》共4部分12条,阐述了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总体要求,科学有序划定、协调解决冲突、强化保障措施要求。明确要坚持底线思维、保护优先,多规合一、协调落实,统筹推进、分类管控的基本原则,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四统一”要求,科学有序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和三条控制线。按照生态功能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按照保质保量要求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按照集约适度、绿色发展要求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对于矛盾冲突,要统一数据基础,自上而下、上下结合实现三条控制线落地,协调边界矛盾。在强化保障措施方面,明确了中央与地方的责任,纳入全国统一、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通过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统一严格管理,并将三条控制线划定和管控情况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就如何贯彻落实《意见》,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局长刘国洪表示,将在现有划定相关成果基础上,结合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首先必须坚持保护优先、应划尽划,确保将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和生态极敏感脆弱区域全部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接下来,解决过去存在的三条线交叉、重叠等问题。这项工作绝不是重起炉灶、推倒重来,而是在现有工作基础上优化、完善、划定、落实。”

具体来说,一是构建统一的平台。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要求,建立健全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形成一张底图。二是夯实划定落实基础。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为基础,科学有序统筹布局生态、农业等功能空间。三是统筹协调矛盾冲突。做到三条控制线不交叉不重叠不冲突。四是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根据三条控制线的划定初衷,分别制定差异化的空间管控政策。

“目前三条控制线存在一些矛盾冲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副局长孙雪东介绍,一是基础数据不准确。原来耕地、林地等,不同部门的调查标准、时点、精度不一致,造成了矛盾冲突。《意见》要求遵循实事求是原则,统一数据基础,以目前土地、海域及海岛调查数据为基础,结合已经认定的国土三调成果,形成统一的工作底数底图。二是管控规则不明确。以往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重在正面部署划定工作,对于划定过程中出现的大量的生态保护红线与永久基本农田、村镇建设、矿业权、人工商品林之间的矛盾冲突,未提出解决方案。《意见》按照“划管结合”思路,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8类有限人为活动,提出了矛盾协调规则以及现有冲突的处理意见。三是相关规划衔接不够。三条控制线划定与交通、水利等规划衔接不够,存在空间冲突,导致部分基础设施建设落地存在困难。《意见》要


求,坚持自上而下、上下结合,通过国土空间规划做好统筹衔接,协调好三条控制线和相关规划空间边界的关系。

针对三条控制线之间出现的矛盾冲突问题,孙雪东强调,一要强化底线约束,体现保护优先。生态保护红线要保证生态功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坚持应保尽保、应划尽划,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要保证适度合理的规模和稳定性,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城镇开发边界要避让重要生态功能,不占或少占永久基本农田。二要明确调入调出规则。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镇村、矿业权逐步有序退出;已划入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的,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其中,造成明显影响的逐步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采取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

对于三条控制线如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一管理,如何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副局长张兵表示,要根据国家、省、市、县、乡在三条控制线划定落实中的差异化职责,重点在市、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完成三条控制线划定和落地,协调解决矛盾冲突。三条控制线是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的,报国务院审批;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由省级政府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城镇开发边界调整报国土空间规划原审批机关审批。自然资源部将会同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对地方的督促指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三条控制线划定和管理工作负总责,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有序推进落地。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生态环境部要按照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督察和监管,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绩效考核、奖惩任免、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摘自《中国自然资源报》2019118日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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