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期拍卖师考试试题(2)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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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期拍卖师考试试题(2)及答案



案例分析答题须知:

请认真审题。全面了解案例中给出的所有条件,经过周密分析得出结论。

答题时,不仅要答出结论和观点,而且要进行论证,说明理由,有法律法规的,要写明依据。 案例一(总分15分)

在某场拍卖会上,因一幅名画竞投激烈,以致拍卖师忙中疏忽,未按《拍卖规则》中的规定三声报价后敲槌,而且四声报价后才敲槌之后又有人举牌出更高价。因此,现场公证人员裁决四声报价敲槌无效,于是拍卖师重新拍卖该画,最后出现买受人更替,拍卖结果改变。四声报价高喊槌后产生的买受人提出诉讼,状告拍卖行。 请问:

四声报价高喊槌是否有效?为什么?怎样理解公证人员在拍卖现场的作用?

案例二(总分18分)

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由苏富比和佳士得牵头,世界拍卖市场有着默契的价格体系和佣金标准两大拍卖行根据市场情况不断调整拍品价格并相互参考对方的价格体系,而全球其他拍卖行则依据苏富比和佳士得的价格标准制定价格。

这样一种均势和平衡在“和平年代”固然能够维持,相安无事,但90年代初的“艺术品大萧条”中,急于摆脱困境的苏富比和佳士得终于意识到,自己的垄断地位是一种“不用白不用”的资源,于是决定搅搅这一滩浑水。

1992年,苏富比和佳士得两大拍卖行的拍卖成交额占世界艺术品拍卖总额的九成以上,他们么下达成秘密协议,将佣金标准提高到15%1995年,两家公司又合谋,提出向卖家统一另收一笔“数目不等”的额外费用,从而使他们的业务利润暴涨,超过原来的100%。佳士得公司甚至提出,根据代理人的工作业绩予以奖励,而所谓的“业绩”,就是指他们在这个“数目不等”的额外费用能够以其三寸不烂之舌从客户那里“侃”下多少。

2000106日,美国代理司法部长助理有华盛顿的一个新闻发布会上揭露这起阴谋。 请问

本案例中,两大公司的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这种行为有什么危害性?

我国个别拍卖企业在经营中也存在类似问题,如竞相压低佣金甚至实行“零佣金”以争夺拍卖标的。这种做法的性质和危害是什么?

案例三(共计20分)

北方某大城市A拍卖公司接受一收藏家委托,拍卖一幅字画,经专家鉴定,该作品真伪存在争议,征得委托人同意,A拍卖公司在拍卖时虽注明“齐白石作品”标价仅为1000元,同时在拍卖规则中声明,本场拍卖对作品真伪等瑕疵不作担保,买受人王某以12000元竞得此作品,此后又在一个月后告到人民法院,要求宣布拍卖无效,理由是: 该作品系赝品,并非是“齐白石作品”,拍卖品公司存在误导;

A拍卖公司的《拍卖规则》为单方起草的格式合同,对买受人不具有约束力。

后经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认定拍卖有效,驳回竞买人的请求,宣布拍卖 行胜诉。

同年该市B拍卖公司接受另一家收藏家的委托,拍卖旧红木条案一只,标价40000元,同样B拍卖公司也在《拍卖规则》中声明不作真伪瑕疵担保。现场竞争激烈,竞买人以60000元竞得,但事后竞买人于某提出,该红木条案为新仿制品,要求退货,双方争执不一,于某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宣布拍卖无效,理由是: 该红木条案为新仿制品,与标的标识有误,拍卖公司存在误导; 拍卖公司的《拍卖规则》为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对买受人无约束力。

经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合同为无效民事合同,应予撤销,宣布拍卖人败诉。 请问:

为何两个法院作出不同的判决?

拍卖公司制定的《拍卖规则》事前是经竞买人审阅,是否对买受人有约束力? 在拍卖活动中以“合同法”作为审判依据,适用法律是否得当?

案例四(共计23分)

19991月,在某拍卖行举行的拍卖会上,张女士竞得一处房产,成交价30万元,双方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注:该房产是法院委托执行的预售商品房,尚在建,买受人参加竞买前已看样)。买受人交清全款后,执行法院于同年2月开具《协助执行通告书》,要求市房产登记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买受人于3月诉至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拍卖成交确认书》第四条,拍卖行未能在7日内办妥产权过户手续,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拍卖行认为:《拍卖规则》及《协议书》中均声明,“拍卖


标的物均以当前现状拍卖,竞买人对标的物的情况和价值进行自我判定,拍卖人对拍品的真伪、品质或数量、质量均不承担责任”。标的物为在建项目,须在竣工验收后方可转让产权。即便是现房,按市房地产登记部门的规定,转移、变更登记时限为2个月,原告要求在7日内为其办妥产权毫无根据。而且依据《拍卖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产权过户手续就由委托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卖行无代办的义务。 一审法院判双方解除合同,对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不予支持。双方均未上诉。 请问: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该场拍卖会是否合法有效?

2、本案中,拍卖行未能在7日内办妥产权过户手续,买受人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是否合理? 3、拍卖行在本案中应吸取哪些教训?

案例五(共计24分)

某市拍卖行接受委托,拍卖市丝绸公司办公楼及宿舍(以下简称标的物),该行于去年1116日和122日在《××日报》两次发布公告后,所出底价92.9万元均无人登记参加竞买,遂与委托人协商将底价调到74.32万元。今年118日,拍卖行与74.6万元的价格卖出该标的物,毫不知情的竞买者之一李××通过市人大查询才得知,标的物的第三次拍卖公告于今年111日刊登在广州《××信息日报》上,公告说,将在“114日”错写成“14日”。113日,该报在毫不起眼的中缝就此刊登了更正启事。

“拍卖行显然在打擦边球!”李××质询拍卖行:“为何拍卖公告在标的物降低价后突然绕开当地媒体,转而刊登在某市只发行数百份的《××信息日报》上?”答称,拍卖法第47条有“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的规定说明,只要在新闻媒介刊出,该公告就合法。

《拍卖法》第45条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广告,即使竞买者有辛看到了《××信息日报》的公告,则至少应从更正时间“113”算起,即到120日后才能拍卖。因此,公告的时间错误影响了法律公正,应由拍卖行承担责任。拍卖行答称,报社造成的错误应由报社负责,错误不影响拍卖公告的合法性,拍卖可按原计划于118日进行。 请问:1、该拍卖行的有关做法是否符合《拍卖法》规定,为什么? 2、李××认为拍卖行在打擦边球,他的观点有道理吗?

参考答案 案例一

1、四声报价敲槌有效。因为三声报价敲槌表示成交只是国际惯例,而并非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故几声报价敲槌均不影响拍卖效力。 2、公证人员的职责是对拍卖行为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而现场裁决有效与否属越权行为。 案例二

1、两大公司的行为是一种价格垄断行为和恶意串通行为,侵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其他拍卖企业的利益。 2、压低佣金甚至零佣金属于拍卖恶性竞争,违背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因而又是违法行为。 案例三

1、法官认识问题不同,判案依据不同,故判决不同。

2、拍卖公司的《拍卖规则》属于合同性质,买受人应受其约束,但买受人未签字则效力有限。

3、拍卖活动中的纠纷一般应以《拍卖法》作为审判依据,应为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故应适用《拍卖法》。 案例四

1、这场拍卖会合法有效。

2、双倍返还定金不合理,因为拍卖行无义务办产权过户手续。 3、应当吸取谨慎行事、不随便承诺许愿的教训。 案例五

1、拍卖行的做法符合《拍卖法》规定,因为拍卖法不禁止发布拍卖公告更换媒体的行为,且只要媒体合法即可。 2、拍卖行打擦边球只要合法也未尝不可,因为可以理解为是拍卖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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