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形式部分概念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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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形式部分概念及解释



按比例就业:在各类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不含集中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自主创业个体就业、其他形式就业)中按比例就业的残疾人。

集中就业:在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庇护工场等集中安置就业的残疾人。

福利企业就业:在福利企业就业的残疾人。

公益性岗位就业:在由政府开发、购买的适合就业特困人员就业的社区公共事务服务、城市管理服务、国家资源保护、公共秩序维护等岗位就业的残疾人。注:残疾人协管员属于公益性岗位就业。

自主创业:办理了《企业法人执照》进行自主创业的残疾人。

个体就业: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进行个体就业的残疾人人数和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辅助性就业:在职业康复劳动站、托养机构等从事康复劳动就业且有劳动收入的残疾人。

其他形式就业: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或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统一安排下从事自行车修理、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果蔬零售等社区服务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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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以及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做好人

力资源,企业无忧

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其他灵活就业残疾人。 社区就业: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统一安排或扶持下,从事社区服务性工作、获得收入的灵活就业形式。

居家就业:通过在家中完成工作、获得收入实现灵活就业的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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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a2514f6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c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