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陪审团制度——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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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陪审团制度——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之

作者:明芳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

【摘要】陪审团制度是现代文明的标志之一,是保证司法正义的重要制度,本文从陪审团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以及陪审团制度是实现正义的必要手段两个方面对其进行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陪审团;正义;现代社会文明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陪审团制度是独立于法官制度之外的、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的力量。它产生于普通民众,具有随意性,陪审员们非法律的背景使他们的视角不同于法官,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官的滥用职权和独断专行,是民主、法制和正义的堡垒。陪审团制度和代议制被称为现代社会文明的核心。

一、陪审团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公元前5世纪左右,雅典的法庭审判就有了陪审团制度,为人们所熟知的对苏格拉底的审判就是经过陪审团所进行的判决。公元前2世纪左右,占罗马的刑事法庭引入陪审团制度,这可以说是古罗马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达到顶峰的标志。在此时的刑事审判中法官主导预审调查阶段,陪审团主导审判阶段,两者的分工明确,但这时的陪审团制度和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制度还是有着根本区别的。英国在亨利二世时期确立了陪审团制度,这也被认为是现代陪审团制度的起源,但陪审团制度在英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陪审团制度获得极大的发展是在美国,美国独立以后,人民对大陪审团制度表现了极大的尊重,并将它写入了权利法案 现代之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经历了一系列较大的改革。首先,随着女权运动和反种族歧视运动的发展,陪审团在组成上逐渐对妇女和黑人开放,当代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但是不满21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其次,在陪审团的人数上也做了革新,之前陪审团在历史上的组成人数是12人,而改革之后其组成人数根据美国各州的不同情况可在6-12人间灵活决定。最后,是对陪审团一致裁决原则的改革。陪审团一致裁决这项原则起源于英国,作为普通法的传统为美国所接受后,长期以来作为陪审团制度的基石在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被严格遵守。但是,伴随着一系列颇具争议的陪审团裁决的出现,美国民众对其进行根本性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虽然联邦法院系统依然严格要求使用一致裁决,但是在各州,情况则产生了变化,就刑事案件而言,路易斯安那州和俄勒冈州已经在州宪法中明确规定,除死刑案件外,其他案件允许非一致裁决;俄克拉荷马州和德克萨斯州也已经在轻罪案件中接受了非一致裁决;就民事案件而言,半数以上的州接受了非一致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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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只要是年满二十一岁的美国公民都可以充当陪审员,但在实际操作上却没有那么简单。在其选择上有一系列严格的程序以保证其能够最好地维护公正:首先,与案子有利益关系的人,包括与原告或被告有关联的人员均不得入选。在陪审团初选过程中法官为了实现公正的目的他会以随机的方式进行选择。初选之后,还有一次更为严格的筛选,排除那些由于环境和经历所造成的有心理倾向的候选人,以此来避免其倾向所可能带来的对一方的偏见从而造成的不公平的判断。其次,陪审团成员的候选人还要接受辩方律师和检方的审查,任何一名入选的陪审员都必须同时得到双方的认可。经过一系列程序之后会选出12名陪审员和12名候补陪审员,当有一名陪审员因故必须离开审理时,就会有一名候补陪审员补上这个空缺。一旦原有的12名陪审员全被候补陪审员顶替,此时若再有人必须退出的话,审判就可能由于陪审团的人数不足而宣告失败,一切都要重新开始。最后,在审判期间陪审员的自由度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如果案子社会影响较大、受到公众的普遍关注,此案件的陪审员就会被隔离。陪审员不可以看报纸,不可以看电视新闻,所以那些法庭审理范围外所发生的与此案有关的事件,他们都一无所知。在移交给陪审团进行决定之前,陪审员之间不可以互相交流和讨论案情。可以这样形容,在案件审理直至最后判决产生的这段期间,陪审员的自由度比该案的被告还要小。

二、陪审团制度是实现正义的必要手段

正义,是法的灵魂和归宿,是法所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但是,正义究竟是什么,却又难以给其下一准确的定义,正所谓正义有着一张普罗休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一张极不相同的面貌。在现代社会,一系列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的建构是正义实现的前提,司法正义是保障正义实现的关键,而陪审团制度则是实现司法正义的关键。

首先,陪审团成员的选任具有普遍性和随机性,能够充分体现制度的民主性。对于陪审团的审判结果,无论各方对其持有多大的异议,有多么的不可接受,最终各方都会接受它,这正是因为陪审团制度是一种人民自己行使主权的制度。其次,排除合理怀疑是陪审团审判的核心。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法系国家刑事案件的证据证明标准,但其具有一定的主观色彩。正是因为排除合理怀疑所具有的主观色彩,才使得作为陪审员的普通民众能够从道德的确信和日常生活中的经验出发,发现证据中的合理怀疑之处,从而发挥陪审团制度的作用,而这个判断过程也是各方可以接受的。 三、结语

总之,任何事物都有其两方面,陪审团制度必然也有其固有的弱点。但法律和是非对错并不是一回事,因此需要陪审团来确定法律规定与是非对错之间的那部分空间,这个空间被人之常情和人性占据着,只有这样得出的结果才会收到最普遍地接受和认可。因此,作为人类现代社会文明标志之一的陪审团制度仍将在人类文明的发展过程中熠熠生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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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先锋.民主、法治与正义的堡垒陪审团制度的理念、价值及其本土化[J].法制与社会,2012,(7):128-129.

[2]张健.论陪审团之合理怀疑对实现正义的价值以影片为切入点[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2,(2):31-34.

[3]王雪地.由对西方陪审团的思考[J].神州,2012,(24):160.

[4]张鹏程.美国陪审团的一致裁决原则:历史与当下[J].时代法学2012,(2):108-119. 作者简介:明芳(1985-),山东烟台人,兰州大学法学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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