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设置消防广播的场所: 设置区域报警系统的建筑,不设置消防广播。二级保护对象: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其中,住宅建筑应为高档住宅)、工业建筑和地下民用建筑。 二、必须设置消防广播的场所: 按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的规定,凡设有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场所应设置火灾事故广播,设有集中报警系统的场所宜设置火灾事故广播。重要的公共娱乐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考虑设置。 6.6.1 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 3W ,其数量成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 25m ,走道末端距最近的扬声器距离不应大于 12.5m 。 2 在环境噪声大于 60dB 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 15dB 。 3 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 1W 。 6.6.2 壁挂扬声器的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 2.2m 。 6.6 消防应急广播的设置 6.6.1 在环境噪声大的场所,如工业建筑内,设置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时,考虑到背景噪声大、环境情况复杂等因素,提出了声压级要求。 客房内如设消防应急广播专用扬声器,一般都装于床头柜后面墙上,距离客人很近,功率无须过大,故规定不宜小于1W 。这一规定也适用于与床头控制柜内客房音响广播合用的扬声器。 6.6.2 本条规定了壁挂扬声器安装的高度要求。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d4f31cf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c36c5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