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应注意的事项 1、审核农产品出售者的身份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5]230号文)规定: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农民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的,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向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收购的,必须按规定向售货方索取发票。因此农产品收购企业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注意审核出售者的身份,只有向农民个人收购农产品时可开具收购发票,向小规模纳税人或其他单位收购弄成拿票时不得自行开具收购 发票,应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为降低风险,建议在每个收购发票后面附上出售人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出售人身份。 2、发票项目应填写齐全 鲁国税发[2010]73号文规定: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时,应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逐笔开具,准确记录出售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同时在备注栏注明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或多笔收购业务汇总开具。企业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一定注意将项目填写齐全,尤其是出售人的姓名和详细地址,应具体到乡、村、组,同时应该在备注栏注明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3、收购发票不能跨地区开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5]230号文)规定:各类农产品收购发票,只限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具;设区的市是否可在市区跨区开具使用发票,由所在市国税局确定。收购发票只能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具,企业在跨县(市、区)收购农产品的,根据鲁国税发[2010]73号文规定,可向销售方索取普通发票,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 4、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仅为购买价款和烟叶税收购发票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为按购进农产品在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依13%扣除率计算的税额,纳税人在收购农产品过程中随同买价支付的运输费用、装卸费用、人工费用、组织费用、中介费用、向相关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缴纳的工商费、育林基金等行政规费以及检疫消毒费等其他费用等,不能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未支付价款的收购业务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鲁国税发[2006]207号文和鲁国税发[2010]73号文均规定未支付价款的收购业务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纳税人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因此纳税人应注意保持相关付款凭证,以降低自身的风险。同时收购货物的过磅单、入库单、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收付款凭证等原始凭证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并与收购发票内容对应。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37899b58bd63186bdebbc2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