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工作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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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工作保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宣传工作的管理,防止在宣传工作中泄露国家秘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宣传工作必须遵循统一、规范、不泄密的原则,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宣传中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 凡向校外投(呈)送宣传材料、接受(邀请)外界媒体采访等,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开报道(包括对外投稿、校内各网页、各单位出版物和宣传栏等)不得涉及以下内容:

(一)学校尚未公布的规划、计划、教学、科研档案、各种统计资料、人事变动、重大事件、知名人士动态等。

(二)上级下发和本校形成的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包括密级文件或内部文件的原文和文件名称、文号等。

(三)来源于其他机关或渠道的各类密级文件、资料和内部参阅资料。

(四)各类优秀典型人物及先进事迹材料中,不得涉及其业务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五)其他可能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科技秘密的内容和资料。 第五条 网上宣传报道对于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经校保密委审核批准。

第六条 校内出版物、印刷品,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的规定。不宜公开发行或不宜向国外发行的各种出版物,应在封面上加印“内部发行”或“限国内发行”等字样。内部刊物严格按照审批发行范围传播,不得超范围发行。

第七条 本校宣传工作人员(包括通讯员、学生记者)为宣传报道进行文字采访、音像采访和拍摄照片,公开报道前应当征求被采访单位、个人和主管部门对保密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 本校宣传工作人员(包括通讯员、学生记者)因工作需要,接触有关科研项目、密级文件、资料和内部讲话时,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编入公开发表的文章和作品中,不得擅自上网发布。

第九条 学校重大事件和科技成果对外报道,对于是否涉及国家


秘密界限不清的,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请示学校分管领导并经学校保密委审核批准后,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条 接受外单位委托开展的科研项目,其成果的报道,应事先征求委托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关于校外媒体采访:

(一)国内各级各类宣传媒体(包括通讯社、报纸、杂志、电视台、电台、网站)记者到校采访,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安排,各单位、个人联系及接受媒体采访时,对采访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经党委宣传部审核,报校保密委审批。

(二)境外各类宣传媒体(包括通讯社、报纸、杂志、电视台、电台、网站)记者到校采访,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和党委宣传部统一安排,并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三)所有涉密人员接受校外媒体任何形式的采访,必须事先报党委宣传部或校保密委审批;未经审查擅自接受采访造成失密、泄密事件及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涉密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发现国家秘密被非法报道时,应当及时报告党委宣传部。党委宣传部应及时主动联系新闻单位,共同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对宣传报道中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损失、泄密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委员会

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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