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权的入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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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权的入宪

作者:马文婷 马金萍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8

摘要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人类生存环境越发恶劣,有关环境权利的研究日渐成为热点。国内外法学界对环境权各持看法。我国《宪法》没给环境权一席之地,只是在一些条款隐环境权的内容。本文将对于环境权的人权与其入宪必要性等相关问题进行初步论证。 关键词环境权 宪法 人权

作者简介:马文婷,兰州大学法学2009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马金萍,兰州大学法学2009级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296-01

一、概念的界定 (一)环境权

环境权是一种对人的权利。19726月联合国召开人类环境会议,该会通过《人类环境宣言》,人类有权在一种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这是环境权概念首次在国际社会的认可。环境权语义层面有双层意义:一是环境的权利,二是主体对环境所享有的权利。 (二)人权

人权是一项基本权利,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享有。人權是每个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权利,包含生存权、发展权、自由权、平等权四项基本内容。人权作为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并不是宪法赋予的,宪法的作用仅仅是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一种手段。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 (三)宪法中的环境权

宪法上的环境权,就是将环境权视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与生俱来的、不可缺少的、不可替代的、稳定的、具有母体性的共同权利,它在权利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对公民而言,环境权是公民享有在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包括环境资源的利用权、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环境侵害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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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权的人权性质

对于人权的评判标准,学者们提出了三项:道德上的最高权威性、普遍性和可实践性。环境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属于人类,其内容自得。环境权对世世代代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人类的价值基础比如生存权、发展权、自由权、平等权,环境权都潜在地影响和决定着它们。由此可见,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多么的重要。 三、环境权的宪法化

环境权的入宪是近年来学者们探讨的热点。一般有两点:一是环境权入宪是否有必要,再是环境权如何入宪。环境权入宪十分必要。环境权是人权,国家有义务保护基本权利。宪政最应体现民主和公平。而环境权与其他已经拥有宪法基本权利地位的人权是具有平等性的,所以我们应当认为环境权应该入宪。环境权纳入宪法,放进人权,对其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一是,强调环境权的至高价值和重要地位,让人们可以更加重视环境权以及相关权利,提高维权意识和环境保护的观念。二是,权利的实现才能落到实处。 四、我国宪法中规定环境权的必要性

第一,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我国宪法应确认公民环境权是由于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根本大法地位。公民是环境严重恶化的直接承担者,应该对其行为负责,应有权对其损害行为发表意见,更应其实际行为爱护环境保护生态。

第二,为环境侵权救济创设宪法权利基础。我们必须反省对自然的行为,环境破坏日渐成为沉重的经济负担。近几十年来,人类盲目的开发利用自然,在一味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将生态平衡打破,导致全球性的环境危机。我国在此领域的规定很不完善,只是在一些部门法略有提到。

第三,民法上环境权救济的缺失。环境权具有不同于传统民法权利的特点,既不完完全全属于私权利,又不能明确定格为公权利。一些大中型企业得到了政府颁发的环境许可证,却依旧肆意向海洋倾废,放射有害物质,倾倒化学危险品。而政府在颁发证书的时候缺乏严格的审查,轻率决定,接下来的监督不够力度,没有定期及时的检查现场设备,监测排污情况。 第四,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必然要求。可持续发展包含着三方面内容,即生态、经济乃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既要维持当代人全面的生活质量,又要体现代际公平,维持对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同时避免持续的环境损害,保障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我国开展环境外交的内在需要。宪法在我国具有最高性和根本性,环境权的入宪向全球人表明我国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信心和决心。环境权作为基本权利,入宪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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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公民实现环境权的重要保证。公民环境权包括三项: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状况知情权、环境侵害请求权。将环境资源利用权确定为一项权利,才可以使义务主体承担义务,使权利主体的权利滥用受到严格的限制。

第七,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内在需要。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了环境法规体系,但这个体系还不够完善,还有许多与市场机制不相适应的地方。环境立法上存在许多空白之处,程序性环境法律规范少之又少,法律之间不够协调,环境标准不够完善,环境立法缺乏创新。事物都是处于不断变化中,虽然宪法的抽象性和原则性使它能在较大的范围内适应社会实际的变化和发展,但宪法不能停止不变,也应该适应人们日益增长和变化的需求。环境权的入宪,顺应了与时俱进的长流,其改革必定是有利于生态文明的建设,有利于宪法生态化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吴卫星.环境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JanHancock.环境人权:权力、伦理与法律.重庆:重庆出版社.2007 [3]邹燕玲.环境权入宪之探讨.福州大学学报.2001(4)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4e9201a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a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