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办学许可证编号规则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河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填写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教政法[2017]45号文件要求,确定学校办学许可证编号。 编号: 15位数。 第1位数为发证机关代码,“0”教育部,“1”地方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2~7位数为学校所在地的国家行政区划代码,其中2~3位数省级,2~5位数地级,2~7位数县级。 第8位数为学校类型代码,“0”本科学校(含独立学院),“1”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3”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4”普通初中或职业初中,“5”小学,“6”幼儿园,“7”培训学校,“8”其他。 第9~14位数为学校排序。 第15位数为学校性质代码,“8”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9”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备注:营利性民办学校注明“营利性民办学校”字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需注明。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70363cd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d4fe3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