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earch on the Rule of Law Indicators of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in Enterprises' Credit Supervision 作者:钱弘道;徐博峰 作者机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出版物刊名: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页码:32-47页 年卷期:2017年 第4期 主题词:企业失信;企业信用监管;行政处罚;法治指标 摘要: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政府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必须对企业实行信用监管。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行政处罚手段。中共十八大以来,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轻审批、重监管"的大趋势下,政府部门对企业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趋于谨慎,甚至弱化。这一方面释放了市场活力,另一方面也为如何加强监管工作提出了更多挑战。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应当兼顾柔性和刚性的监管与行政处罚,明确两者关系,合理运用"二元化"模式。对失信企业行政处罚的法治化程度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成效的直接反映。建立一套企业失信行政处罚的法治指标和考核标准,就是为政府在信用监管领域提供可操作的法治化行为准则。企业信用监管部门在运用行政处罚手段时,必须在处罚决策、处罚程序、处罚救济、处罚监督等方面符合法治化标准。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7f9218cb107e87101f69e3143323968001cf4f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