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反洗钱业务客户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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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反洗钱业务客户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我省农信社(含农合行、农商行,下同)有效的反洗钱业务客户风险分类管理体系,实现对各风险等级客户的持续监控和分析,预防洗钱活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豫农信财〔2007〕76号)等制度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反洗钱业务客户风险分类管理”(以下简称“客户风险分类管理”是指按照客户的账户涉嫌洗钱风险或恐怖融资活动的要素和特征,通过识别、分析、判断等方式,将客户划分为不同风险等级,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订和采取相关风险管理及控制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客户"包括在我省农信社开立账户的个人和单位客户。 第四条 客户风险分类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了解你的客户”为基本原则.各级农信社应严格依据本办法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客户身份和交易记录等资料,在综合考虑和分析客户的地域、行业、身份、业务类型、经营规模,交易目的、交易特征等各类因素及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分类. (二)审慎性原则。各营业网点在分析客户风险等级时,对于风险级别介于相邻等级之间的,原则上应归入较高等级风险类客户进行管理;客户在同一机构有多个账户的,该营业网点应综合多个账户的交易信息评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客户在多个营业网点开户且被评定为不同风险等级的,以其中较高的风险等级为准. (三)持续性原则。各级农信社应及时掌握和分析影响客户风险判断的各相关要素的动态变化情况,定期结合客户身份、业务和交易的动态变化情况,适时地调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 (四)信息保密原则。各级农信社在进行客户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原则,不得违反规定将与客户风险分类管理相关的资料和信息泄露和对外提供。 第二章 组织与分工 第五条 省联社财务会计处在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我省农信社反洗钱业务客户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并组织全省农信社实施客户风险分类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省农信社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的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促进落实客户风险分类管理工作; (三)协助稽核监督部门开展对各级农信社反洗钱业务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的检查监督; (四)负责提出全省农信社客户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系统建设需求; (五)完成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与反洗钱业务客户风险分类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其它成员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范围积极参与客户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本业务部门或条线可能存在或产生的洗钱风险进行识别、分析、监控,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 第七条 各级农信社客户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为反洗钱牵头管理部门. 第八条 各市农信办和各县级联社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客户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操作规程。 第三章 客户风险分类标准 第九条 我省农信社反洗钱业务个人客户和单位客户的风险等级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三类. 第十条 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标准为: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和单位客户,可评定为高风险客户: 1。属于以下国家或地区的客户或者与该类客户有密切关系的客户有: ●被FATF等国际反洗钱组织列入制裁名单的国家或地区; ●FATF组织定期公布的反洗钱不合作国家或地区;国家或地区); ●毒品贩卖活动猖獗的国家或地区; ●欺诈或腐败猖獗的国家或地区; ●被称为“避税天堂”的国家或地区; ●其他涉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国家或地区。 2.属于以下行业的客户: ●赌场等赌博性质的机构; ●军事装备、武器制造分销等与武器有关的行业; ●彩票销售行业; ●艺术品、珠宝古董批发和零售行业; ●贵金属、稀有矿石行业; ●典当行; ●拍卖行; ●卡拉OK、夜总会、按摩、桑拿等文化娱乐行业; ●汇款机构、外币兑换机构; ●投资顾问行、律师行、会计师行、旅游经纪公司等中介机构; ●高度使用现金的行业; ●其它涉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高的行业。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属于以下范围的单位的客户,以及客户本人或其账户控制人、受益人属于以下范围的个人客户有: ●外国政要。外国政要指外国现任的或者离任的履行重要公共职能的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高层政要,重要的政府、司法或者军事高级官员; ●被政府及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客户; ●被怀疑其经营活动或资金来源合法性的客户; ●有犯罪嫌疑或其他犯罪记录的客户; ●已经或正在接受行政或司法调查的客户; ●股权结构过于复杂、难于辨认实际受益人的客户; ●故意隐瞒身份、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客户; ●信用等级低,但经常从事高额度、高风险类业务的客户; ●其他涉及洗钱及恐怖融资高风险属性的客户; 4.频繁大理办理以下类型业务,与其业务特征或个人身份不相符的个人和单位客户: ●自助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等非面对面业务; ●现金业务; ●一次性金融服务; ●跨境汇款、票据业务; ●代理业务; ●投资性业务; ●团体性业务; ●无记名业务; ●汇兑业务; ●涉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高的其他业务。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和单位客户,可评定为低风险客户: 1。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协机关、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括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2。同业金融机构; 3。非盈利社会事业单位,如公立学校、公立医院; 4.上市公司; 5.省级以上大型国有企业; 6。属于办理批量代收代发业务相关的账户,如我省农信社代理发放粮食直补款客户; 7。睡眠户; 8.财务状况正常、资金交易频率低、金额未达到大额交易标准、交易对手不涉及风险客户的; 9.该客户下所有账号均未发生过可疑交易,且经判断暂无潜在洗钱风险的; 10.经分析相关要素及其他因素,判定风险等级较低的客户。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和单位客户,可评定为中风险客户: 1。不涉及上述高风险标准的以非居民开户证件或证明文件开立的账户; 2.不符合上述高风险和低风险评定条件的个人和单位客户. 第十一条 金额较小的长期闲置账户的客户洗钱风险相对较低。但该类账户一旦突然启用或发生异常交易,各相关人员应给予高度关注,并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第四章 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程序与管理 第十二条 网点柜员在客户到柜台开立账户时,根据客户的“客户基本信息”中有关“国籍”、“行业”、“职业”等重要信息和其他资料信息,在综合业务系统中选择该客户风险的初次评定等级;在账户开立等业务关系建立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账户的交易频率、交易金额、交易对手、交易方向以及可疑交易发生等信息资料,调整并明确客户洗钱风险等级。 如客户为外国政要,开户时应经县级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第十三条 营业网点柜员在对经分析认定为高风险等级的个人及单位客户,应在高风险客户的账户开立10个工作日内完整填写《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高风险个人客户认定表》(附件1)或《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高风险单位客户认定表》(附件2),经网点负责人初审和信用社主管领导复核后,交县联社反洗钱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营业网点柜员对客户信息存在疑义的,应当勤勉尽责,向客户经理等工作人员进行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表参见附件3)。客户经理有义务配合网点柜员的调查工作,并就授信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评定提出参考性建议。 凡客户经理拒绝协助调查的,营业网点柜员有权向信用社反洗钱负责人报告。涉嫌重大可疑的,可直接向县级联社反洗钱主管部门汇报告. 第十五条 各营业网点应当指定一名客户风险分类管理员,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并及时更新本网点开户客户的基本信息,对于风险等级高客户的审核应严于风险等级较低客户的审核。 各风险等级客户基本信息审核频率为: 高风险客户:自评定风险等级后,每半年审核一次客户基本信息; 中风险客户:自评定风险等级后,每年审核一次客户基本信息; 低风险客户:自评定风险等级后,每两年审核一次客户基本信息。 第十六条 各营业网点客户风险分类管理员,除审核客户的基本信息外,还应对各客户既往的交易特征、交易量、资金来源及用途、交易频率、交易动向等进行综合的分析和评价,以便对客户反洗钱风险等级进科学评定和及时调整(调查建议申请表参加附件4)。 第五章 客户内风险分类管理资料保存 第十七条 各级农信社应妥善、完整保管开展客户风险分类管理工作中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高风险个人客户认定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高风险单位客户认定表》等资料。 高风险客户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高风险个人客户认定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高风险单位客户认定表》等资料的保管期限为应自认定或调整为高风险客户当年起算,至少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a19d1efd6bbfd0a79563c1ec5da50e2534dd15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