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在办理公证书时注意姓名汉语拼音规范化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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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在办理公证书时注意姓名汉语

拼音规范化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1988.01.22 【文 号】[88]司公字第10 【施行日期】1988.01.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证 正文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在办理公证书 时注意姓名汉语拼音规范化事的通知 1988122 [88]司公字第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最近我驻外使领馆来函反映,我国内有些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书时不注意汉语拼音的规范化,导致华侨在国外使用公证书遇到麻烦。为此,请通知所属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在翻译译文时对当事人姓名注意使用普通话发音拼写,必要时需查对新华字典,以免搞错。如当事人在申办公证时已办妥护照,公证机关可以与其护照上的汉语拼音对照,防止出现公证书上的姓名拼音与护照上的姓名拼音不一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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