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被教育惩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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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被教育惩罚文

许多人说教育应当以“教”以“育”,对犯错的学生进行劝诫,而不应予以惩戒。然而,忍无可忍的教师与屡教不改的学生之间的矛盾却频频爆发,老师伤害学生或是学生伤害老师的事件时有发生。于言语教导收效甚微的情况,若是不予以惩戒,便无以明师生之分,审正误之理,只会加深师生的隔阂。这就好比是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道德以约束人们的行为,从内而外引导人们向善,而当道德的界限被突破,便需要法律的强制制裁来让人们回到正轨。所以,教师拥有惩戒权,有其天然的必要性。

那么,惩戒的重要性又何在呢?《礼记》中记载,圣人制礼的原因之一便是使那些心中本不怀德义之人在礼的形式限制下逐渐体会到礼的内涵。惩戒亦可如此,以惩罚的方式,让那些心中没有规则、道德的学生一步步感受到这些行为的不正确,了解这些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逐渐树立道德观念。试想,《西游记》中,若是没有紧箍咒,唐僧一行恐怕到不了西天。正是惩戒所用的紧箍咒,很大程度上收敛了悟空那放荡不羁的性格。对于学生,惩戒亦可成为使其趋于正道的重要因素。

应当特别留意的是,教师对学生的惩戒必须适度,也必须有所规范,有其惩戒的道理。单纯的罚站,罚抄写或是罚跑绝不是惩戒的正确方式。当惩戒失去了原本的目的,与苛政又有何异?《论语》中弟子评价孔夫子时说“子温而厉,威而不猛”,惩戒如何做到“威而不猛”,是值得思索的问题。从教师施加惩戒的角度,什么样的行为可


以或应当被加以惩戒,什么样的行为应归入校规的管理范围,什么样的惩戒能不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而达到教育的目标,教师需要明确自己的行为规范,不能滥用惩戒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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