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中心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切实加强对本部门各类意识形态阵地和平台的管理,包括网站、微博、微信的网络宣传舆论,并进行登记备案,自觉接受相关上级部门的统一管理调度。 第三条 完善应急处置,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遇到重大舆情和意识形态事件,“边处置,边报告”,避免延误发酵。坚决抵制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 第四条 建立健全沟通联系机制,出现负面舆情或意识形态事件时,做好与相关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动,通报情况、协同处置。对意识形态工作及时过问、亲自处理,对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要亲自抓。 第五条 每季度至少一次专题研究本部门的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相关理论学习,组织统筹协调本部门在行政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第六条 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 1 与意识形态相关的工作一律履行“先自查,后审批”由下至上的审批手续,意识形态工作部门里先自查,后上报部门领导主体责任人复核审批。有必要的必须事先经过上级党组织批准,报宣传部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加强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的管理;加强反邪教工作,防范邪教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1edf92559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f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