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的温馨提示 各院系: 根据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户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教毕〔2002〕10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户籍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粤教毕〔2003〕7号)、省公安厅、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清理我省高等、中等专业技术院校、技工学校学生空挂户口的通知》(粤公通字〔2007〕313号)精神和暂缓就业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安机关要求,为做好我校今年毕业生(含本科生、研究生下同)户口迁移工作,保卫处温馨提示如下: 一、毕业生借出的户口卡,必须在5月25日之前归还,从5月26日起,毕业生户口卡一律不再借出。 二、户口未迁来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落实工作单位的,持《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将户口由原籍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 三 、入学时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的毕业生,按下列要求办理户口迁移: 1、集体办理:在中山大学就业管理系统中登记户口迁移地址的毕业生,在离校前到所在院系领取户口迁移证。 注:毕业生需在就业系统中填写详细的户口迁移地址,特别是迁至广州市或回原籍者,必须填写具体地址(XX省XX市XX区XX号),否则将无法办理迁移手续; 2、分散办理:未统一办理户口迁移的同学,在领取到报到证后,携带报到证及身份证到户口所在的保卫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毕业生已办理暂缓就业协议手续的,学校可保留户籍两年,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暂缓就业规定的期限内,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或因结婚、生育、出国(境)等事项需要用户口卡的,毕业生应提前到学校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出时,需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解除暂缓就业,凭本人身份证、报到证原件到户口所在校区的保卫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因升学[出国(境)留学除外]或报考公务员面试需要借出户口卡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暂缓就业协议书原件和升学(公务员面试)相关证明材料到保卫部门借用。 3、暂缓就业期满还未落实单位的,按空挂户口处理,不予办理与户籍有关的手续。暂缓就业期满后仍未办理户口迁出的,户口由辖区公安部门按照原籍的地址迁出,并打印《户口迁移证》。此时学生的户口信息是无法使用的,直到学生本人亲自前来领取《户口迁移证》并在有效期内回原籍恢复户口方能使用。户口不会自动迁回原籍。 五、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且未办理暂缓就业的(继续攻读本校研究生者除外),在毕业离校前必须将户口迁回原籍。未办理户口迁出的,按空挂户口处理,不予办理与户籍有关的手续。 六、根据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毕业生户口迁移之后一般不再办理更改手续。因此,毕业生户口迁入地址填写必须准确无误,领到《户口迁移证》后必须及时到迁入地公安部门或单位办理入户手续。 七、户口迁移工作重要,请各位毕业生高度重视,各学院系辅导员大力协助,共同完成毕业生户口迁移相关工作。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30add0d0b4e767f5acfce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