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嘱中护理级别 病人住院后,医生会根据病情进行处置。按照规范,医生下达的长期医嘱中必须包含护理级别的内容。护理级别是根据病人的病情和观察护理的要求确定的,并不是让几个人陪护的意思,更不是确定是否需要陪护的依据。简而言之,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是对于医务人员处置、护理病人的要求,与病人的病情有关系,与病人家属是否陪护无关。具体规定如下: 一级护理 (一)病情依据: 1.重病、病危、各种大手术后及需要绝对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者。 2.各种内出血或外伤、高烧、昏迷、肝肾功能衰竭、休克及极度衰弱者。 3.瘫痪、惊厥、子痫、早产婴、癌症治疗期 (二)护理要求: 1.绝对卧床休息,解决生活的各种需要。 2.注意思想情绪上的变化,做好思想工作,给予周密细致的护理。 3.严密观察病情,每15~30分钟巡视一次,定时测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根据病情制定护理计划,观察用药后的反应及效果,做好各项护理记录。 4.加强基础护理,定时做好口腔、皮肤的护理,防止发生合并症 5.加强营养,鼓励病人进食,保持室内清洁整齐、空气新鲜。防止交叉感染。 二级护理 (一)病情依据 1.病重期急性症状消失,特殊复杂手术及大手术后病情稳定及行骨牵引,卧石膏床仍需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者。 2.年老体弱或慢性病不宜过多活动者。 3.一般手术后或轻型先兆子痫等 (二)护理要求: 1.卧床休息,根据病人情况,可在床上做轻度活动。 2.注意观察病情变化,进行特殊治疗和用药后的反应及效果,每1~2小时巡视一次。 3.做好基础护理,协助翻身,加强口腔、皮肤护理,防止发生合并症 4.给予生活上必要的照顾。如洗脸、擦身、送饭、递送便器等。 三级护理 (一)病情依据: 1.轻症、一般慢性病、手术前检查准备阶段、正常孕妇等。 2.各种疾病术后恢复期或即将出院的病人。 3.可以下床活动,生活可以自理。 (二)护理要求: 1.可以下床活动,生活可以自理。 2.每日测量体温、脉搏、呼吸二次,掌握病人的生活,思想情况。 3.督促病人遵守院规,保证休息,注意饮食,每日巡视二次。 4.对产妇进行妇幼卫生保健咨询指导。 5.进行卫生科学普及宣教工作,提高病人自我保健水平。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48cf321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e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