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背景下环境刑法变革要提防两种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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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背景下环境刑法变革要提防两种倾向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空前提升,极大地满足了人类不断膨胀的物质欲望。与此同时,渤海湾漏油事件、云南镉污染事件、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一幅幅触目惊心的场面,声声撕心裂肺的哭喊抽动着国人的神经。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地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人们的焦虑与不安在默无声息中滋长,随之而来的指责与批判在潜移默化中增长。为平息国民的不满,为增进社会福利,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举措,以致环境刑法出现了一些显著的新动向。事实上,环境危机不是当今社会特有的现象,而是人类进入风险社会后风险不确定性、广泛性、后果严重性的一个缩影。风险社会下环境刑法的新动向是对传统刑法的挑战,值得我们理性地思考与检讨。 一、风险社会对传统刑法的冲击

空气和水的毒化、臭氧层的破坏、森林的消失等工业化的不良反正给人类带来难以想象的可怕后果。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全球化的不断深化、社会生活的快速变革,使得当代社会的风险不仅强度空前加剧,而且风险环境也日益扩张。生产力在呈指数式增长的同时,危险和潜在威胁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我们当前的社会已经是风险社会这俨然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它宣告了一个新时代的来临。在这种背景下,有效地管理和降低风险,保护人类安全和公民福祉,保障社会有序运转,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也是政府的基本政治责任。于是,立法者将目光转向强制力最强的刑法,民众也对刑法寄予了更多的期待。时势造英雄,风险社会促成了风险刑法的诞生。 如果要用一个关键词来概括风险社会的特征,那么这个关键词非风险莫屬。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指出:在这个风险社会里,社会与个人也在不断地进行着自我毁灭:即社会透过发展工业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促使社会走向自我衰亡。与传统社会相比,风险社会的


风险显现出如下新特征:一是不确定性,即现代社会的风险无法依据传统的风险计算方法予以把握;二是不可感知性,即现代风险不再是人们通过感官可以直接感受到的直接风险,而是潜在的、无法感知的风险;三是整体性,即现代风险是对人类整体的威胁;四是建构性,即现代风险既是现实的,又是非现实的,风险意识的核心不是现在,而是未来;五是平等性,即现代风险以一种整体的、平等的方式损害着每个人。

在风险社会,防范风险、确保安全成为刑法的显著特征。风险社会中复杂多变、无处不在的风险,使人们深陷不安的境地,因而人们对安全渴求更加迫切。换言之,安全应当在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自由、平等、安全)序列里被赋予较之以往更多的关注。霍布斯的一句格言揭示了安全价值的重要性: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P293因而,风险社会的刑法应当将防范风险、确保安全作为基本的价值取向之一,在安全的前提下才能去追求其他价值。基于防范风险、确保安全的需要,刑法的任务在不知不觉中开始从保护法益向保护国民的安全感与信赖感过渡。正因为如此,进入风险社会后,刑事政策很大程度上受大众情感所左右。面对民众不断高涨的安全诉求,刑事政策将保障安全置于优先地位。作为风险控制机制中的组成部分,刑法不再为报应与谴责而处罚,主要是为控制风险进行威慑;威慑成为施加刑事制裁的首要理由。正是威慑促成行为主义进路对现代刑法的掌控,最终使精神状态在刑法中的作用日渐减少(P210 风险刑法从多方面突破传统刑法。传统刑法似乎体系完整、规则严密,但在风险社会的风险面前却显得苍白无力,迫使刑法从多方面突围。首先,刑法的任务突破了法益保护,保护国民的安全感上升为刑法的任务之一。在传统刑法中,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只有当法益受到侵害或者威胁时,刑法才开始介入。然而,如上所述,在风险社会中由于人们对安全的渴望更为强烈,刑法的任务在不知不觉中开始从保护法益向保护国民的安全感过渡。其次,刑法的目的从消极预防转向积极预防。传统刑法以报应和消极一般预防为中心。在风险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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