硝酸铵是原材料还是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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硝酸铵是原材料还是爆炸物品



硝酸铵是原材料还是爆炸物品



硝酸铵NH4NO3,传统上主要用作氮肥,但是同时其实也是一种民用炸药,被广泛运用于开山采石、铺路修桥、矿山开掘等工程建设领域。

它在常温下是稳定的,对打击、碰撞或摩擦均不敏感。要引爆硝酸铵需要大号雷管,并且还要掺杂黑炭之类辅助引爆。但在遇明火、高热(温度高于210℃)时,会引起猛烈的分解,自身就能爆炸。

由于它同时又是产销量巨大的化肥、重要的农用物资。因此,对硝酸铵的界定不明确将对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和公民日常生产生活产生影响。

要区分硝酸铵是原材料还是爆炸物品,首先要明确原材料和爆炸物品的含义。

原材料,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备用件、包装材料、外购半成品等。

所谓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炸性,一旦爆炸,即对人身、财产能造成较大杀伤力或破坏力的物品。包括军用地雷、手雷、炸弹、爆破筒,以及民用各类炸药,包括硝基胺类炸药、高能混合炸药等。

硝酸铵是无色无臭的透明结晶或呈白色的结晶,易溶于水,易吸湿结块。铵盐受热易分解,遇碱分解。是氧化剂,用于化肥和化工原料。在400°C以上时,剧烈分解发生爆炸:4NH4NO33N2+2NO2+8H2O+123.5kJ,纯硝酸铵在常温下是稳定的,对打击、碰撞或摩擦均不敏感。但在高温、高压和有可被氧化的物(还原剂)存在及电火花下会发生爆炸,硝酸铵在含水3%以上时无法爆轰,但仍会在一定温度下分解,在生产、贮运和使用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定。

在根据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2006119日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第一类127种为工业炸药,第二类2837种工业雷管,第三类3842种为工业索类工品,第四类4347种其他民用爆炸物品,第五类4859种原材料(第58种为硝酸铵)。也就是说,公安部在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明确了硝酸铵不是民用爆炸物,而是爆炸物的原材料。经过加工处理后才可以制造成爆炸物。《民用爆炸物安全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硝酸铵并不包括在上述项目当中。另外,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第五原材料类,第58号硝酸铵,且在其后的备注中,备注明确,限于购买、销售审批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2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以及相关法律解释的规定上,并没有规定爆炸物包括硝酸铵。因此,硝酸铵不是刑法所调整的爆炸物。

同时,硝酸铵是制造民用炸药的原材料。在小矿场无法批准购买足量炸药的情况下,有些不法分子就会通过购买硝酸铵民用化肥经简单炒制制成硝酸铵炸药,即在某种情况下,硝酸铵作为制作爆炸物品的原材料使用。

综上所述,我认为硝酸铵爆炸物品还是原材料应依情况判断,不能绝对的判定硝酸铵是爆炸物品或是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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