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店指经海关总署批准,由经营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地点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销售场所和存放免税品的监管仓库,向规定的对象销售、供应免税品的企业。免税商店供应对象主要有因公出国人员、远洋海员、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出国探亲的中国公民及在国内的外国专家等。 经海关批准的,设立在机场、港口、车站和边境口岸的,向已办完出境手续和尚未办理人境手续的出入境旅客销售免税进口商品的场所(商店)。免税店进口的商品应存放在海关指定的场所,免纳进口各税,并接受海关监管,且定期向海关办理售出货物的核销手续。进境旅客在免税店所购得的商品,是否应纳税由海关按规定办理核放。除上述出入境旅客外,免税店一般不得将其免税商品售予其他人或转为内销。 免税商店是指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海关总署备案,在境内向有关符合海关免税验放规定的旅客提供免税物品的商店。免税商店供应对象主要有因公出国人员、远洋海员、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出国探亲的中国公民及在国内的外国专家等。 到境内免税商店购买外汇商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属于符合规定的供应对象;(2)特有符合规定的有效单证,即本人护照及经海关签证的“入境旅客行李申报单”或者“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等;(3)持有从境外带入,并已向海关申报的外币;(4)符合海关对免税物品验放的规定,即旅客有准予带进免税物品的额度,并在限定物品品种、数量范围内。符合上述条件的旅客可到指定的免税商店购买免税商品。填写购物单在外汇免税商店营业窗口付款后,到海关窗口办理审核手续。经海关审核批准,即在购物单提货联加盖验讫章。旅客凭此单到提货点提货。付款和交海关审核时,均须出示符合规定的有效单证。 旅客在境内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购买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免税总值限完税价格人民币2000元,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第一类列各物品单一品种单价超出2000元的,准予免税购买一件;对征税购买的,海关予以从宽掌握。对旅客携带进境的第一类物品,和在境内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购买的第一类物品,可不合并计算。 免税商店是指向已办完出境手续即将离境或尚未办理入境手续的旅客销售免税商品的商店,主要设在出入境口岸的机场、车站、港口等地。免税商品由免税商店从国外购买,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仓库、场所,并受海关监管。 免税商品所免征的税种包括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并非免去所有环节的所有税种的税。说它免税,仅仅针对进口环节而言,当其进入销售环节时,还应照章征税。 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时按照4%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是在海关隔离区的免税商店或在市内销售单在海关隔离区提取的免税商店销售的免税货物,由于其位置属于国境以内,关境以外,所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这是特殊的规定。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c44a140fad6195f302ba60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