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肉类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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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能达柴火鸡肉类采购合同

甲方:宁夏缘能达智慧农业有限公司 乙方: 签订时间: 2016 7 15

为防止危害人体健康及非清真的肉类流入我公司餐厅,规范食堂食品原料进货采购工作,提高食品原料的采购卫生质量,甲方经多次考察决定缘能达柴火鸡所需肉类统一由乙方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中华人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合同并遵守以下条款。

1、乙方必须向甲方无偿提供相关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每批肉类动检合格证等相关证件)。

2、乙方所提供的肉类必须按甲方要求做到无毒无害、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并提供相关票据。如首次发现卫生质量问题,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做到及时调换;第二次发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罚款金额视情节严重情况而定;第三次发现质量问题,甲方应及时取消乙方供货权。造成食物中毒或名誉损失,乙方负担全部责任。

3、乙方提供的肉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经县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盖章。

2)肉类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格;若市场价格有变化,供应方须在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待批准后再对价格进行调整。

3)乙方供给甲方的每批肉应提供检疫证明。 4、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所供肉类食品的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所在公司客人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除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外,并负相应法律责任。

2)甲方如不诚信经营,有损害乙方利益的,乙方有权终止向甲方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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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争端的解决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若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可向县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县法院提起诉讼。

2)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它事项和条款仍应继续履行。

6其它

1合同履行期间,所有经甲乙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双方签字盖章或确认之日期。

2)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3)本合同一式两份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从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宁夏缘能达智慧农业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2016 7 15 日期: 2016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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