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矿井各类地质报告管理技术标准 9.1 矿井生产期间所要编制的地质报告有:1.矿井资源勘探地质报告;2.生产矿井地质报告;3.生产矿井地质条件分类报告;4.水平延深(补充勘探)地质报告;5.矿井收尾阶段地质总结。 9.2 矿井资源勘探地质报告。资源勘探结束后,需参照《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及《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按照地矿部《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地质报告,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初审,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9.3 生产矿井地质报告。该报告在矿井投产后每10年由生产矿井修编一次,公司初审、报经省煤炭主管部门批准。报告要反映生产矿井的特点,突出矿井生产中的主要地质问题,总结生产中的地质规律与经验教训,重新核算矿井储量,并对矿井今后的地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9.4 生产矿井地质条件分类报告。该报告在矿井投产后每10年由生产矿井负责提出,一般应和修编矿井生产地质报告同时进行,并需经公司初审、报省煤炭主管部门批准。矿井地质类别评定应遵循《矿井地质规程》第二章的原则,参照本细则第三章第一节的要求进行。 批准后的生产矿井地质条件分类报告,亦应按地矿部《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 9.5 水平延深(补充勘探)地质报告。需在延深水平正式设计前半年提出、凡经系统补勘的延深水平,其地质报告由公司与所属矿共同提交,经公司初审后,报省煤炭主管部门批准。未经系统补勘的延深水平,其地质报告由矿负责提交,经公司审查批准。报告的内容参照水平延深补充勘探地质报告的要求,但可酌情减少补勘工作的有关内容。 9.6 矿井收尾阶段地质总结或采区闭坑报告。生产矿井在其剩余可采储量比低于20%,且不可能进一步扩大储量时,即进入收作阶段。矿井在结束前3~5年应提交“矿井收尾阶段地质总结”,并需经公司审定后、报省煤炭主管部门批准。该总结要对矿井投产以来的地质工作进行系统的综合分析,阐述矿井各种地质因素的有关规律,进行采勘对比,总结有关的经验教训,核实矿井剩余储量,说明矿井储量的开发利用情况,并对矿井结束前尚需解决的主要地质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其具体要求除按《矿井地质规程》附录六的要求执行外,尚需增加以下内容: 9.6.1 附图部分 9.6.2 分煤层损失量图(1:2000); 9.6.3 矿井充水性图(1:2000~1:5000); 9.6.4 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关系曲线图。 9.6.5 附表部分 矿井主要地质情况表(构造、煤层、煤质、水文地质、开采技术条件等); 矿井储量变动及审批情况表; 矿井历年储量、可采量、采出量、损失量、回采率汇总表; 矿井剩余储量计算基础表与汇总表。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f330376227916888586d75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