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警示就业意向无任何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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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警示就业意向无任何约束力

“就业协议”全称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应届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对将来就业达成初步约定和意向后,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订的、明确三方在就业择业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俗称“三方协议”。

一般来说,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须签订由学校发放的就业协议书。该协议书是转递毕业生档案和户口关系、办理报到落户手续的依据,学校凭毕业生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派遣毕业生的档案、户口等关系。如果不签订就业协议书,学生毕业后的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就有可能被派回生源地。因此,毕业生在找到合适的工作单位后,就可与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不同于劳动合同,它们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别,要表现在:

第一,两者主体不同。就业协议包括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主体,不同于劳动合同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主体。学校作为主体之一,其作用在于维护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秩序,保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法权益,并证明学生毕业信息的真实性。

其次,两者签订的时期不同。就业协议一般在学生毕业前签订,而劳动合同只有等到毕业后才可签订。

再次,两者效力不同。就业协议只是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签订的协议,其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时。劳动合同的有效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合同中予以确认的,


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双方不得随意变更、终止。对毕业生来说,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原就业协议便随之失效。

最后,两者适用法律规范不同。就业协议一般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适用,而劳动合同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这也就是说,就业协议并非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纸空文。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一方违反约定,另一方可以根据当初约定的情形要求违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另外再补充一点,如果小王毕业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条款的明确规定,除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禁业限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设定违约金,如果双方根据其他情况约定违约金,则无法律效力。

看到这,想必读者们已经明白,违反就业协议的约定,需要支付违约金,那么初出茅庐的毕业生在择业时应如何保护自己,如何做出合理选择呢?

1、明确签订的内容。毕业生首先应明确签署的是就业协议书还是劳动合同,如果是就业协议书,那么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受法律认可和保护的,违反就业协议的一方,应按照约定支付另一方违约金;如果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那么毕业生只有在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禁业限制规定的情况下,才需向用人单位给付违约金。

2、谨慎对待违约金条款。毕业生应充分了解条款的内容,明确违约金的数额,注意违约金的合理性,并且对签约之后可能出现的履


约风险做出慎重考虑,不能因为就业机会难得而盲目应从,更不要在签署之后随意违约。

3、提前做好职业生涯规划。明确自己的方向,提前规划职业生涯,正确、科学地评估自己,根据自己的职业定位和兴趣,理性地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不要盲目跟风,不要期望过高,更不要将别人对待遇、工作环境、单位所处位置的评价作为自己的择业标准。

4、实时掌握就业动向。对社会大环境的认识与分析是进行职业生涯规划的前提,毕业生应通过参加学校组织的就业讲座、招聘会等各种渠道,多方面、多层次地掌握就业信息,认真了解和掌握国家和各省市的就业政策和学校的就业规定,实时了解就业动向,进一步明确自己的职业目标,这样求职才能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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