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 新疆区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志愿者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假)权。志愿者应严格遵守请销假规定,请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证明),认真填写《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请假审批单》,并按相关规定由相应机构逐级审批,具体规定如下: (一)请假1-2天的,由服务单位审批,报县项目办备案。 (二)请假3-7天的,经服务单位同意后,报服务县项目办审批,报地区项目办备案。 (三)请假7-9天的,经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后,报地州市项目办审批,报自治区项目办备案。 (四)请假10天或10天以上的,经服务单位、服务县、服务地州市项目办同意后,报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审批。 (五)事假每次原则上不超过15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20天(报考研究生、公务员或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和各类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招聘考试的,1年内累计不超过30天),逾期取消服务资格,终止服务协议。 (六)各服务县项目办根据实际情况经所在地州市项目办同意并报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批准后可确定志愿者返乡探亲和返岗时间。未经批准,超过规定返岗时间2天的视为违约,原则上取消志愿服务资格,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请假审批单 姓 名 服务单位 参加服务时间 联系方式 家庭联系地址 请假时间 去向 本人签字: 时 间: 服务单位 意见 领导签字(盖章): 时 间: 县项目办意见 领导签字(盖章): 时间: 地州项目办 意见 领导签字(盖章): 时间: 领导签字(盖章): 时间: 请假事由 自治区项目办批复 备注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fa36b3631126edb6f1a10a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