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建筑企业纳税人可以采用简易计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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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筑公司,为发包方提供清包工或甲供工程建筑服务,问我公司以清包工或甲供工程方式承包的不同项目可以分别选择一般或简易计税方法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附件1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第二条第3“建筑企业不同的项目,是否可以选用不同的计税方法?”解答如下,可以。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综上,公司以清包工或甲供工程方式承包的不同项目可以按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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