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卫基妇发〔2002〕3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产前诊断技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 健技术服务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 办法,我部制定了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2月13日以33号部长令形式发布;为了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7个相关配套文件,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l、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2、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 3、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4、遗传咨询技术规范 5、2l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产前筛查技术规范 6、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 7、胎儿染色体核型分析技术规范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3 : 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产前诊断技术专业培训,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获得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从事辅助性产前诊断技术的人员,需在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指导下开展工作; 一、临床医师 1.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临床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医学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妇产科或其他相关临床学科5年以上临床经验,接受过临床遗传学专业技术培训; 2 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10年以上,掌握临床遗传学专业知识和技能; 2.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临床医师具备的相关基本知识和技能是 指: 1 遗传咨询的目的、原则、步骤和基本策略; 2 常见染色体病及其他遗传病的临床表现、一般进程、预后、遗传方式、遗传风险及可采取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3常见的致畸因素、致畸原理以及预防措施; 4常见遗传病和先天畸形的检测方法及临床意义; 5胎儿标本采集如绒毛膜、羊膜腔或脐静脉穿刺技术及其术前术后医疗处置; 二、超声产前诊断医师 1.从事超声产前诊断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接受过超声产前诊断的系统培训; 2 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接受过超声产前诊断的系统培训; 2.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脏器的正常与异常超声图像及羊膜腔穿刺定位技术,能鉴别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和内脏畸形;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14703c966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c1.html